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 被告人药家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思宇、王辉、张平选、刘小欠经济损失丧葬费一万五千一百四十六元五角、被抚养人王思宇生活费三万零三百五十二元,共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九十八元五角,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 作案刀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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