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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拆我的房子,凭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在京坤律师办理的大量拆迁案件中,一些拆迁户有这样的想法:我的房子就是我的家,谁也不能拆。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在合法的拆迁项目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拆迁个人所有的房子,当然也应当要给被拆迁户合理的补偿。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拆迁项目都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值得被拆迁人警惕了。实际上在一些地上,就存在拆迁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却行“商业拆迁”之实,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的现象。所以作为被拆迁人,一定要搞清楚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房屋拆迁的公共利益是什么

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以称之为公共的利益、大家的利益。我国法律严格界定了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范围,只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征收拆迁中的公共利益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把征收拆迁项目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另一种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从该条法律规定上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征收房屋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关键性要件之一。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应该遵守《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通过总结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凭“公共利益”和法定程序,可以拆迁个人的房子;如果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谁也不能拆个人所有的房子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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