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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利并非天赋:福利国家的前生今世

2014年,巴西多地爆发了抗议国际足联世界杯的游行示威活动,抗议巴西政府在世界杯场馆建设中种种侵害人权的行为,其中包括强制驱逐大约25万贫民窟(favela)居民。在北半球发达国家的城市里,从伦敦或罗马到多伦多或是罗切斯特,抗议驱逐和土地攫取的公民们都打出“住房是人权”(housing is a human right)的口号。

事实上,住房的权利确实在很多国际人权文书中得到认可。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提到,“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有164个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也做出类似规定。

如果我们把1776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看作是现代人权思想的源头,会发现十八世纪的革命者并不关心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与社会权利。如果说美国和法国的革命者理解的“权利”主要关乎政治自由与人民主权(自治)这些他们认为“不言自明”或是“天赋”的真理,那么《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认可的、世界各地至今都在为之抗争的关于健康、教育、住房与工作的权利可以说是20世纪对权利思想的贡献。

生活水准与体面的工作(见国际劳工组织的“体面工作议程”)何以成为一种权利?这还要从19世纪欧洲的“社会问题”和工人运动说起。

前生:“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

19世纪的欧洲,工业和城镇化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激化,贫富分化严重,劳资冲突持续加剧,工人运动频发,城市中的贫困人口迅速增加,这一切被当时的统治阶层称为“社会问题”(the social question)。各个主要工业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路径各不相同。

俾斯麦治下的德国不光是权力政治(realpolitik)的实践者,也是所谓“社会国家”(Sozialstaat)的缔造者。俾斯麦的社会政策包括建立了疾病险(1883),工业事故险(1884)和残疾与年老险(1889),成为后来德国以社会保障为主体的福利制度的基础。俾斯麦自己对施行这些改革的意图毫不讳言,就是为了“调解工人阶级与国家现行秩序之间的矛盾”。

但社会制度往往有自己的发展路径,到20世纪初时,有大约10万工人代表参与这些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所以俾斯麦虽然是为了中立劳资矛盾,巩固威权统治,事实上却也推进了工业民主化和德国工人的劳动权利。

在法国,1848年的二月革命提出了“工作的权利”(droit au travail), 革命后法国工人赢得了12小时工作制,全国范围内工人组织和社团组织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即使在19世纪后期,法国的思想氛围并不支持俾斯麦式的强制保险,而是寄希望于社会团体发挥缓解阶级矛盾的作用。同时,一些主要的资本家、工厂主意识到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性,开始为在他们眼里“可能会成为危险来源”的工人提供医疗服务、更好的住房甚至教育资源等等。

19世纪的英国,主要的社会政策是《1834年济贫法案》。《济贫法》的原则是为社会中最贫穷的那些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1834年的法案修改更规定只能在固定的济贫院(workhouse)中接受救济。法令的严苛受到了很多进步人士的批判。

狄更斯的经典小说《雾都孤儿》就揭露了当时济贫制度的残酷。正如我们下面将要看到的,《济贫法》的精神与20世纪福利国家的精神可以说是背道而驰,该法案也在1948年被撤销。

今世:“社会公民权”的诞生

回头看,20世纪社会权利的确立,是自下而上的工人抗争运动和自上而下的、意在中立化劳资矛盾的社会改革共同作用下的产物,也是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主制和以不平等为必然结果的资本主义经济之间互相妥协的结果。

二战后,欧洲福利国家发展的黄金时期,英国社会学家T.H. 马歇尔在经典论文《公民权与社会阶层》中提出社会公民权(social citizenship)的概念。马歇尔将公民的概念分为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和社会权利(social rights)三个维度,并认为保障社会权利(涉及到教育、健康、住房、工作条件和生活水平等等)和保障公民和政治权利密不可分。比如受教育权,如果一个人因为个人或家庭原因无法接受教育,就很难行使参与政治的权利。换句话说,社会权利是将公民与政治权利从“形式”变成“实质”的关键。

对比之下,19世纪的《济贫法》救济的其实是“非公民”,或社会不将其视为公民的边缘群体。同时期的《工厂法》也是只为妇女和儿童提供救济,名为保护,实则是不把妇女和儿童看作平等公民。20世纪的社会公民权——至少在马歇尔也许过于乐观的理论中,则是把社会权利看作公民权利的基础。

福利国家的具体制度安排多种多样,研究中一般分为三种理想型:以德国为代表的社团主义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模式、和以北欧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普遍主义模式,其中尤以北欧国家对社会权利和社会团结的认同度最高。这里仅举日常对话中的一个例子。

我的一个丹麦朋友在法罗群岛工作,有天发现他不能在当地地方选举中投票(后来发现是市政厅弄错了),在社交网络上抱怨,号称“想要把缴的税要回来”。我回复说,“想想我们这些住在丹麦,同样纳税而没有投票权的外国人大有人在,你就该平衡了”。这时他的一个朋友插嘴道:“可是我能问一下吗?纳税和投票有什么关系?”我答道:“因为美国革命中有个经典的说法叫做,无代表不纳税,暗含了一种自由主义公民观。”他说:“可是这种观点明显是错的呀,把社会团结(solidarity)放在哪里?学生、退休者、没有工作的人,不纳税的人很多,难道就不能参与民主了吗?”

这个对话让我觉得有趣的是,这名普通的丹麦青年并不是政治系学生,却能一下子在听到自由主义理念的时候想到以社会团结的观念来反驳,足以见后者在这个社会的深入人心。我又回复道,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确实是不行的呢。历史上,工人阶级和女性也都没有投票权。普选权(universal suffrage)的确立并不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

未来:移民多元化与新自由主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给福利国家带来挑战。由于福利制度的再分配政策需要社会凝聚力的支持,一部分人认为移民和文化多元主义会降低对再分配的支持度,更有一部分人认为移民会给福利国家造成财政负担。但是这些被称为“进步主义悖论”的论断都没有有力证据的支持。

以奉行多元文化主义的移民国家加拿大为例,皇后大学的学者以长期社会调查数据为基础,发现族群多元化和公众对社会再分配政策的支持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矛盾。至于移民可能造成的财政压力,值得一提的是,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奉行绝对的“开放边境”政策。只有欧盟实行区域范围内的全面“开放边境”政策。

哥本哈根大学和丹麦社会研究所的学者发现,即使是丹麦这样实行普遍主义福利制的国家,欧盟移民在完全“自由流动”的体制下,对于丹麦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是贡献大于支出。最近,哥本哈根大学和奥尔堡大学的政治学者还通过调研数据指出,民族主义认同并不是社会凝聚力和社会信任的前提。

在这个实验中,他们区分了保守民族主义、自由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自由主义公民权(liberal citizenship)这几种价值观,并研究价值观和社会信任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多元文化主义和社会信任有着显著正相关的关系。

与移民和社会多元化相比,福利国家真正的威胁恐怕还是新自由主义:即以市场逻辑规制政治和社会领域。如果说福利国家的原则是个人风险社会化,那么新自由主义的原则正是社会风险个人化,要求个人为社会和经济结构的不平等与偶然性付全部责任。

无论是南方国家还是北方国家,曾经争取到的社会权利在新自由主义的胜利面前都在被剥夺、被蚕食。可以确定的是,人们在住房、医疗、教育、社会救济、体面劳动方面的权利越是受到剥夺,争取这些权利的抗争就越是不会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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