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水平,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10月15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在化工园区的认定标准中,共涉及12项必要条件,其中包括:
化工园区建成区连片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8平方公里以上、建成区面积在3平方公里以上;
要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
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等。
要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当年度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规定标准以上: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从5个方面: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量化打分。在100分的满分中,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各占25分,规划布局和公用基础设施各占20分,经济发展占10分。若总分低于规定标准,这个化工园区就会被判不合格。
《办法》还明确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园区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对园区的考核,原则上每三年对园区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园区内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且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政府未按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搬迁的,取消园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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