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小张万万没有想到
自己用婚前积蓄交了买房首付
离婚时
这套房产却被要求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审理
小张交的首付款
最终被认定为婚前财产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才需“平分”
婚前积蓄交首付
变成“共同财产”
小张和小丁2013年10月结婚,这场婚姻于2021年春节前结束。两人婚后在沙河口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首付款13万元从小张的银行卡划出支付,房子登记在小丁名下;其余38万元购房款贷款支付,贷款期限25年。
离婚时
这套房产作为最大一宗家庭资产
需要按比例分割
夫妻俩该各分多少
两人意见相持不下
最后只能起诉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小张一方认为
房子虽是婚后购买,但购房时两人仅结婚一个月,13万元首付款系购房时一次性支出,不是一个小数,正常两人不可能在婚后这么短时间就共同挣了13万元。因此要求认定首付款是小张的婚前财产,双方分割房屋时应当先扣除这部分婚前财产,其余部分平均分割。
小丁一方认为
房子是婚后购买,虽然首付款是由小张银行卡转出支付的,但现在结婚一般男方准备婚房,经由小张银行卡支付的这部分房屋首付款,系婚后转款,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预先扣除。
在房屋价值方面
小张和小丁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人民币58万元,剩余贷款2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张和小丁系婚后购房,且房屋登记在小丁名下,应视为双方的出资均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房屋归小丁所有,扣除未偿还贷款25万元之后,小丁给付小张房屋补偿款16万余元。
终审判决:
首付款被“剥离”
小张接到判决后并不认可
明明房屋首付款
就是自己婚前多年
积攒下的13万元
怎么婚后一个月
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于是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
小张和小丁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小丁名下,以小丁的名义向银行贷款,故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小丁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首付款和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二审法院认为:
从房屋购买时间看,首付款13万元系婚后一个月,从小张的银行卡中转出的,小丁并无证据证明这笔钱系双方共同积攒,所以虽是婚后支付,但不能改变小张婚前财产的属性,现房屋判给小丁所有,理应返还小张的这部分婚前财产。
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近日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小张出资的首付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归产权登记人小丁所有,小丁返还小张婚前财产13万元,并给付房屋共同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折价款9.8万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
王金海律师:
类似情况夫妻双方最好在购房时清晰约定,可以在产权登记时,提前按出资情况约定份额,如小张占60%份额,小丁占40%份额,而不是完全登记在一方名下,这样就能避免现在的纠纷。
来源:大连新闻传媒集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