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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

如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已走进千家万户。但是,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作为药品来对待。当它们与药品一起出售时,很容易误导消费者把它们当作药品。安徽省通过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等产品不得与销售药品混在一起,有利于对消费者进行甄别。这种治疗保健品的“方剂”很发达,值得借鉴和推广。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其中明确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赚取高额的经济利润,采取虚假宣传、夸大功效等手段,夸耀保健品是治病救人的“灵丹妙药”,骗取中老年消费群体的信任,用血汗钱、养老钱甚至其他手段愚弄他们购买保健品救命钱。有时,患者食用保健品后,病情虽未治愈,但更为严重;或因延误了治疗病情的最佳时机,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必须严格整治损害消费者的保健品市场乱象,避免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上当受骗。

        保健品的包装和标签有很多种。许多保健品不仅伪装成药品,还与药品一起销售,这使得消费者很难辨别真伪。老年消费者普遍缺乏医疗知识,筛查能力弱,而保健品与药品的混销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容易误导消费者将保健品当成药品来对待。

        由此可见,将保健品作为药品宣传、夸大功能和功效、与药品混销售的做法,本质上是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安徽省立法规定,保健食品等产品不得与销售药品混在一起,并在显著位置设立专柜或专区进行标识,提醒消费者这是保健品,不是药品,避免上当受骗。这对治疗保健品乱象的“处方”,显然是对症下药的“处方”。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自2020年1月起,在最小包装产品的主展板上设置警示区,并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品治疗疾病”。同时,警示区的面积不得小于本页面积的20%,并用黑体字印刷。这个“药方”和“不得混药销售”一样,主要是提醒消费者。但目前,仍有不少企业对其漠视和消极对待,警示牌的落实情况不容乐观。因此,正确的治疗保健品失调的“药方”只有真正落实,才能达到“疗效”,否则,“纸上谈兵”的最佳“药方”就无济于事。

        目前已制定出医疗保健品的“药方”,相应的监管措施必须跟上。无论是落实保健品警示语,还是地方“禁止混药销售”的法律法规,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都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使“处方”真正“开”到位,使各种保健品都能呈现出原来的样子,也不能再假药欺骗消费者。同时,执法机关将严厉打击和惩治保健品市场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消费、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调查过。这样,多种“药方”合力治愈保健品伤害消费者的顽疾。

撰写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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