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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房管局对继承房产过户要求公证于法无据

姜杰律师按:齐齐哈尔的吴女士的母亲生前立有遗嘱将她的房产归吴女士继承、吴女士在其母亲过世后,持其母所立遗嘱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遭到该局拒绝,拒绝的理由是,那是遗嘱公证,办理房产过户需要重新办理继承公证。

吴女士找到我们寻求法律支持,我们认为因继承房产办理过户,继承公证不是必备条件,要求办理继承公证无法律依据。详细的分析见下面所附《法律意见书》。我们向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房管局发出了这份法律意见书。

法律建议书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地产管理局: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受吴桂荣(以下称“委托人”)女士委托,指派姜杰律师处理委托人继承房产过户事宜。2017年委托人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公证处(2007)富公证民字第325号遗嘱公证书,前往你局办理遗嘱继承的房产过户时,遭你局拒绝,你局拒绝的理由是原公证是遗嘱公证,办理房产过户要提供继承公证。

法律分析

《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条件。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在房产继承情况下“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是指“继承证明”,而“继承证明”包括遗嘱、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遗产分割协议等,任何一种都是继承证明。

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根据细则上述规定,因遗嘱继承取房屋的当事人申请变更产权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这是遗嘱生效的前提条件。

二、遗嘱。这是遗嘱继承人取得房屋合法依据。注意并没有要求提供公证的遗嘱。

因法定继承取得房屋的当事人申请变更产权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这继承开始的前提条件。

二、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因为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因此需要全部继承人对遗产分配达成协议。

三、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

遗嘱继承房产与法定继承房产相比,遗嘱继承不需要提供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因为被继承人有权处理个人财产,甚至可以把自己的遗赠给不相干的人。委托人申请的是遗嘱继承,因此只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遗嘱即能证明遗产(房产)合法转移。

法律建议

你局在委托人已经有公证遗嘱可以证明取得继承的房产的情况下,要求委托人提供继承公证,于法无据。

我的委托人提供了公证遗嘱和其母纪桂兰的死亡证明,足以证明委托人合法继承了其母纪桂兰的房产。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房产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是你局的法定义务,当依法履行。你局应依法予以变更登记,将纪桂兰名下的房产变更为吴桂荣之名。

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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