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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学生索赔“误学补习费”获支持
 初中学生因交通事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故该名学生向肇事方讨要误学补习费。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学补习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000元。



  2011年12月26日18时10分,被告肖某驾驶湘JB7365号轻型厢式货车经常德市常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坪头路口时,遇被告聂某某驾驶湘J1528N号二轮摩托车载原告彭某某(初三学生)经常德市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湘JB7365号轻型厢式货车正前面与湘J1528N号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二车受损,被告彭某某、聂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肖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彭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120天,住院17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原、被告各方主要就“误学补习费”是否应该赔偿产生争议。

云律师观点: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肖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误学补习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原告彭某某主张的“误学补习费”问题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云律师认为,本案的受害人系在校学生,赔偿权利主体有其特殊性,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彭某某就读初三面临考中考的关键时间段,学生的误课情形可以类比成年人的误工,其受伤接受治疗时间长达四个月之久,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到校学习,彭某某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必然产生“误学补习费”,“误学补习费”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原告可以提供补课费发票及相关证明等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方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填平的公平原则以及交强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本意,该笔费用应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若赔偿总额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肖某负全部责任,由肖某来补偿彭某某“误学补习费”。

本案争议的“误学补习费”是否纳入赔偿范围引发我们思考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实际受损情况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财产损失、交通费、医药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受害人需提交因交通事故支付相关费用的票据及其他证明文件。

关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指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使受害人应得或已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不同于直接损失的全赔原则,多是限制赔偿原则,以避免赔偿漫无边际,使侵权人不堪重负,既影响实际赔偿效果,也会影响实际社会效果。通常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停车费,货物清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损客运或货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误学补习费等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予以赔偿。对于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财产损害存在密切因果联系且有证据证实的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应从严审查证据,剔除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部分,以防止当事人有意制造或扩大间接损失从中获利;而对于经常发生且显著轻微的间接损失,如电话费,可以将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这类间接损失显著轻微且对受害人影响不大,从举证成本等因素考虑,不易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小知识:

问: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赔偿范围?

答: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
 初中学生因交通事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故该名学生向肇事方讨要误学补习费。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学补习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000元。



  2011年12月26日18时10分,被告肖某驾驶湘JB7365号轻型厢式货车经常德市常德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坪头路口时,遇被告聂某某驾驶湘J1528N号二轮摩托车载原告彭某某(初三学生)经常德市青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湘JB7365号轻型厢式货车正前面与湘J1528N号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造成二车受损,被告彭某某、聂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肖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彭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120天,住院17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原、被告各方主要就“误学补习费”是否应该赔偿产生争议。

云律师观点: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肖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误学补习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关于原告彭某某主张的“误学补习费”问题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云律师认为,本案的受害人系在校学生,赔偿权利主体有其特殊性,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彭某某就读初三面临考中考的关键时间段,学生的误课情形可以类比成年人的误工,其受伤接受治疗时间长达四个月之久,治疗期间无法正常到校学习,彭某某不能按期完成学业必然产生“误学补习费”,“误学补习费”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原告可以提供补课费发票及相关证明等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受害方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应当予以填平的公平原则以及交强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本意,该笔费用应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若赔偿总额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肖某负全部责任,由肖某来补偿彭某某“误学补习费”。

本案争议的“误学补习费”是否纳入赔偿范围引发我们思考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问题,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实际受损情况向侵权人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财产损失、交通费、医药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受害人需提交因交通事故支付相关费用的票据及其他证明文件。

关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间接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丧失,是指可归责于加害人的原因事实发生使受害人应得或已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的赔偿原则不同于直接损失的全赔原则,多是限制赔偿原则,以避免赔偿漫无边际,使侵权人不堪重负,既影响实际赔偿效果,也会影响实际社会效果。通常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停车费,货物清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损客运或货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误学补习费等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予以赔偿。对于与交通事故中的人身、财产损害存在密切因果联系且有证据证实的间接损失应予以赔偿,应从严审查证据,剔除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部分,以防止当事人有意制造或扩大间接损失从中获利;而对于经常发生且显著轻微的间接损失,如电话费,可以将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这类间接损失显著轻微且对受害人影响不大,从举证成本等因素考虑,不易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小知识:

问: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赔偿范围?

答: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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