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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抚慰金有谁承担
  • 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者负刑事责任后,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精神抚慰金的义务 1、保险公司的观点: 保险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只要肇事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论被害人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肇事者均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该批复是给云南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受害人就刑事行为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请示》所作的个案批复,针对的是某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就犯罪行为“单独”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应对个案批复作无限扩张解释,从而推定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亦可基于该批复而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反对理由 精神损害免赔对象只能已经收到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依据刑事类法律规范所作司法解释或批复只能适用于刑事诉讼之中,其适用主体的范围至多只能扩张到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告人,而不应扩张到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明确约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其他赔偿义务主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法律依据,其不能以肇事者已负刑事责任为由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因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肇事者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应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免除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上述两部司法解释都明确精神抚慰金理应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是旧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受害者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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