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挂号、查询检验结果,
甚至网络问诊……
现在都不是什么新鲜事。
可如果医院能实现线上问诊开单、
线下检查治疗、线上复诊随访,
那就厉害了!
近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试行办法》,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不远的未来,患者足不出户,
在家就能看病,
专家在“家门口”就能坐诊!
(网络配图)
根据《试行办法》,远程医疗服务,是指一方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慢性病签约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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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程会诊:包括远程临床会诊,远程医学影像会诊(含放射、核医学、超声、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内镜、裂隙灯显微镜、眼底镜等影像),远程病理会诊;
2、远程重症监护及会诊;
3、.远程病例讨论;
4、远程医学影像诊断(主要指放射、核医学、心电图等影像的远程非同步诊断);
5、远程病理诊断;
6、远程手术指导;
7、远程门诊:包括远程普通门诊,远程专家门诊,远程临床心理门诊;
8、远程查房;
9、远程慢性病监护(仅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
10、国家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上述1至8项仅限于医疗机构之间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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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对全区远程医疗服务运营、质量、收费等的监测和管理。根据需要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引进第三方运营机构,在自治区内建立远程医疗服务运营管理平台,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和远程教育培训等工作,并提供平台内远程医疗系统的技术支持、运行维护等服务,构建基于第三方的市场化远程医疗服务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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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完善自治区、市、县级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逐步将远程医疗服务扩展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通过其向居民家庭延伸。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远程医疗服务部门及服务信息平台,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远程医疗信息系统逐步与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系统之间通过接口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远程医疗网络逐级接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远程医疗服务监管信息平台及区外相关医疗机构。具体连接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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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患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及时实施远程会诊:
1、住院科室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进行远程会诊的;
2、患方要求进行远程会诊的;
3、拟上转病人可先进行远程会诊,开通转诊绿色通道;
4、其他需要进行远程会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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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费用实行单独统计、监测和管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来源:健康八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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