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图解|美国专利审查流程的图中,并没有出现DA、CA和CIP。
为啥想起写这一篇呢?
是因为上一篇美国专利审查程序中的RCE和CPA中的CPA(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意为延续审查案,翻译上很容易和CA(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延续案)产生混淆,而它们在审查程序上几乎是风牛马不相及的概念。另外,DA、CA和CIP属于一条战线,所以酱油君索性就一锅烩了。
DA,Divisional Application
DA意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通常是因为申请人把很多个发明点放在一份申请中,这些发明点之间又没有什么紧密的联系,审查员在一份申请中审查这么多发明点,工作量会非常大,所以审查员在发出OA时会要求申请人回复限制条件(Restriction Requirement),即指定一个发明点或者有单一性的几个发明点进入审查。
那么剩下的发明点怎么办呢?这就需要提出DA了。
DA的权利要求通常是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项(如下图情况1所示),或者是根据原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新增的权项(如下图情况2所示),说明书则通常是原申请的说明书(也可以删掉一些和DA权利要求不相关的内容)。DA中不能添加超过原申请公开范围的内容。
这么说有点抽象,画个饼图来理解一下:
DA只要在原申请尚未结案之前(即原申请还在审查状态)提出即可。DA使用原申请的申请日来作为有效申请日(可理解为优先权日),与原申请具有相同的专利保护期限,即都是从原申请的申请之日算起。分案申请不会影响原申请的审查,授权后会得到各自的专利权。
CA,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CA意为延续案(也称为完全延续案、续案等)。
延续案通常是因为申请人认为原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不太“完美”而提出的。比如说,申请人发现原申请的说明书中有A、B、C三个技术特征,但在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仅要求保护了A和B,就可以提出CA,用于把C也加入权利要求书中。又比如说,申请人发现原申请的说明书中有个D技术特征写得有些笔误,此时也可以提出CA来修正一下。
CA的权利要求可以和原申请重叠,也可以是根据原申请的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新增的权项。CA的说明书通常和原申请的说明书相同,或者在原申请的说明书的基础上做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修正。
来,再画个饼图:
CA和DA类似,只要在原申请尚未结案之前(即原申请还在审查状态)提出即可。CA也使用原申请的申请日来作为有效申请日(优先权日),专利保护期限从原申请的申请之日算起。
这里要注意跟中国优先权程序的不同哦,CA提出以后,并不会影响原申请的审查进程,原申请不会被视为撤回也不会被替代,所以最后如果CA和原申请都符合授权条件,两者会分别得到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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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Continuation-in-part
CIP意为部分延续案。
通常申请人提出部分延续案是想要增加原申请没有揭露的特征以及不同于原申请的权项范围。比如说,原申请中记载的M和N两项技术特征基本上已经授权无望了,申请人改进了发明创造,想要在申请文件中加入新的L技术特征再继续申请专利,这个时候就可以提出CIP。
CIP因为添加了新的技术特征,通常具有和原申请不同或者部分不同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当于在原申请的范围上打了“补丁”。
CIP与CA、DA的提出时机基本相同,只要在原申请尚未结案之前提出即可。在申请日和专利保护期限上,CIP比较有特色:假如申请人基于对发明创造进行了改进而提出CIP,CIP具有自己的申请日,其中在原申请公开范围内的内容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而CIP作为一个整体申请,其保护期限以原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当然咯,CIP也同样不会影响原申请的审查进程。
美国的专利制度真的是非常之灵活,似乎百无禁忌。原来的申请,可以哒(DA)一下分出去,又可以捡回来擦一擦(CA),最后还可以塞塞补补(CIP)!总之,交钱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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