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团队提供
知识产权大案研究中心发布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这个案例所反映出的问题,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有可能又会是一个普遍问题,因而有充分探讨、认识的意义和必要。
专利Z的权利人为A。专利权人A以拥有的专利Z起诉B侵权。被告B针对专利Z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A以与第三人C有财产纠纷为由,由C对专利权人A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对专利权人A的专利Z进行财产保全。由此,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以法院通知协助财产保全为由,决定中止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3年。专利权人A以涉案专利Z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短期内不会有结果为由,要求法院继续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
在此情形下,该案中B面临以下不利局面: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3年中止,使得B的抗辩行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如果法院不中止审理,则B存在被认定构成专利侵权的风险;如果法院因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而中止审理,则B将在至少3年以上的时间处于被诉专利侵权状态,这对B的经营和市场发展同样是不利的。
有观点认为,第三人C以与专利权人A有财产纠纷,从而起诉A并对A的专利Z进行财产保全,是专利权人A用以对抗B提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一个策略和“技巧”。究竟是不是专利权人刻意谋求的一个“程序性技巧”,或许只有专利权人自己最清楚。如果专利权人A为了采取“程序性技巧”而刻意和第三人C“设计出”一场涉及财产纠纷的诉讼,以便对涉案专利Z采取保全措施,则涉及虚假诉讼问题,相关当事人应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已经不是什么“技巧”问题了。但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这一案例所反映出的专利保护制度中一些值得认真研究和完善的问题。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们暂且不妨就称这个案例的行为为“程序性技巧”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应该说,《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是该案例中“程序性技巧”被运用的原因和依据。但是,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而言,因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而中止审查,在法律上和实践上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全财产被转移、隐匿或人为灭失,以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能得以执行。因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主要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当然不会导致专利权的转移、隐匿。尽管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灭失”,但这是因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果,是应该自始无效的,专利权的授予是否合法的认定不应该取决于专利是否被采取保全措施,因而中止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不应该成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内容。
其次,从财产保全措施是为了债权人权利实现的角度而言,财产保全措施不仅不应该限制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进行,相反,如果被保全的专利已经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恰恰应该尽快完成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从而在法律上形成明确的结论,使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对被保全专利财产的法律状态和财产价值有明确的知悉,以便及时决定进一步的有效措施,避免到了执行阶段或者执行到被保全专利时,专利权再被宣告无效而导致保全利益彻底落空。
再次,因专利权的特殊性,被保全专利的专利权是否有效,不仅直接涉及无效宣告请求人,直接涉及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更涉及社会公众利益。而专利权的有效与否,是由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标准的,并非取决于专利权人的主观意志和利益,当然也不应该取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意志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全措施也不应该成为阻碍社会公众对一个影响公众利益的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结果的正常期待。
有观点可能会认为,本案中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不中止案件的审理。但是,在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和保护实践中,涉及专利权效力的审查工作,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不主动对于涉案专利权的效力进行审查。尽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案件被告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而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但这毕竟不是直接宣告涉案专利权的无效,这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直接驳回专利权人的起诉,在诉讼程序和法律后果上也是不同的。何况其他涉及专利权是否有效的事由,人民法院一般是依赖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依据。也正因为如此,如果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被告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且有一定理由的,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司法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一般都会中止侵权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从现行专利制度和保护实践上,认真探讨、充分认识这个专利诉讼的“程序性技巧”所反映出的制度性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有问题,就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寻求解决的路径。路径无外乎两个,一是修改现行专利法律制度,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的内容,不得中止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二是完善专利保护工作的实践,由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担负起对涉案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审查的责任。如此,才能有效破解专利侵权纠纷审理周期长的顽疾,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在保护创新、促进创新中的积极作用。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创新的制度,创新的实践。
【执 笔:樊云滨】
【编 辑:徐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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