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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审价问题及律师实务
在建设工程款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提出工程审价申请,由法院委托审价单位对工程价款进行审价。如果不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或审理法官往往会认为,工程审价的内容是工程造价,是由专业审价单位确定的专业问题,律师和法官无法参与。律师代理或法官审理建设工程案件,由审价单位出具审价结论就行了。这种想法和倾向无疑是错误的,工程审价如果不在法律的指引下进行,工程审价也就失去方向,甚至会产生错误的审判导向。律师如果不能正常把握工程司法审价的法律问题,正确引导法官,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诉讼灾难---如审价与不审价,或者司法审价范围把握不准,经常会有非常巨大的工程款价差损失。 
 
一、建设工程不需要司法审价情形
根据我代理建设工程纠纷审价的实务经验,一般来讲,如果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不需要进行司法审价,但一方当事人却提出司法审价,往往对另一方很不利。如发包人认为已经确定的工程价款过高,通过司法审价就可能降低工程造价;如承包人认为能够确定的工程价款部分过低,通过审价就可能增加工程价款等。
1、如果建设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则无需司法审价。实践中有三种情况可认定建设工程价款已确定:
① 承发包方或一方当事人已经委托外部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且承发包方均认可或在审价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② 承发包方虽没有委托外部审价单位审价,但对结算价款已经确认,即承发包方通过内部审核,或承包方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审核确认;
③ 符合“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对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认可结算:第一,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第二,承发包方约定了超过结算期限,发包人不予答复视为认为结算文件。
 
二、 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审价中常犯的错误及注意问题
1、工程款依法或依约已经确定,不应审价,却同意审价。如一方提出审价,另一方在法院的劝说下同意审价。如同意审价,可能牺牲已方利益。
2、 在工程价款是否已经确定之事实尚存争议的情况下,要么直接同意审价,要么不同意审价。
比如:我办理的一个建设工程案子,我代理的是施工单位。双方约定固定总价760万元,后来经发包方代表签字确认工程价款为1220万元。后发包方提出异议,认为工程固定总价为760万元,加上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索赔款145万元,总价款不过只有915万元,与发包方代表确认的价款相差305万元,于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价。
对于承包方,与确认的结算价1220万元工程价款相比,如果审价肯定不利于承包方,导致诉讼被动。此时,如承包方直接同意审价,法官可能认为双方均接受以审价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是对约定价款及结算确定价款的一种否定。但如果不同意审价,则可能使承包方无法参与审价,无法对审价依据、证据及结论及时提出异议和质证,审价结论可能无法反映客观情况。
面对是否进行工程司法审价,我的应对策略是:向法院作出书面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工程审价),由法院依法及案件情况决定,无需经征得我方同意。但如法院决定工程审价,我方可予以配合,但不代表我方同意审价。这样,我们既对法院决定的审价进行了参与、配合和质证,行使了审价过程中的各种权利,使审价客观真实。在假定法院确定以审价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的情况下,不致于陷于被动。这样,也不会对影响我方坚持主张以经发包人确认的结算价1220万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
 
三、建设工程需进行司法审价情形
1、对工程全面审价情况如果合同未约定固定总价合同,如承发包方未进行过阶段结算或竣工结算,则往往需要全面审价。
2、对工程部分审价情况
① 固定价格范围之外要审价:如为固定总价合同,则固定总价部分不予审价。如果合同未约定设计变更、签证、索赔部分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就要对设计变更、签证、索赔部分审价。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因为是单价不变,但工程量是要按实结算的,因此要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② 未结算部分要审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如承包方地基工程做完了,或者主体结构建完了,双方做一个结算,或经外部审价机构进行审价,经过了承发包方签字确认,现在只剩下装饰和安装工程未结算。那么,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已确定的部分价款就不需审价了,只对装饰和安装工程进行审价;
3、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依法应部分审价却全面审价。一方当事人申请全面审价,同时司法审价单位又希望全面审价。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另一方的代理人一定要注意,全面审价一般对己方不利。四、司法审价依据
1、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合同无约定,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案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即备案中标合同为结算依据。
4、当事人申请司法审价利益考量
在符合法律程序的条件下,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审价是无可厚非的。但很多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审价是出于利益的考虑:
① 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不明,认为约定对已方不利,如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价过低,或发包方认为合同约定过高,试图否定约定。② 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与定额规定不符,试图否定约定,一般为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价过低,以定额计价利润会高或减少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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