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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 金融人谈财金〔2018〕23号文对金融企业的九大影响



作者简介:浪潮(笔名),博士,曾工作于某金融监管机构,现工作于某金融机构总部,多所高校研究员、兼职教授。

专栏简介:金融视角,工作感悟,坚持原创。


2018年3月28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业界呼声一片,指出全文出现“不得”23次,是这些年用词最强硬、最有杀伤力的文件之一。笔者一直从事政信项目的政策解读、制度制定、产品创设等工作,对此,深感部分业界呼声纯为哗众取宠。客观地讲,23号文并无新内容,均是对过去几年一些重要政策的综合,若非要说个特点,也就是从过去规范“贷方”转向现在规范“借方”,对金融企业的具体要求和指向性更为直接和明确。

但是,没有新内容并不代表没有重要影响。从笔者过去从事金融监管工作的体会而言,每一项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都有它的阶段性重要意义。总体上看,23号文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可归结为十个方面:

一、违规为地方政府投融资的金融企业会怎样?

严惩。合规经营将成为金融企业开展一切政信业务的前提,敢于通过以下方式为地方政府投融资的金融企业,等着监管机构严惩:①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②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③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④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合作的唯一合法渠道吗?

不是。国发〔2014〕43号指出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唯一合法举债渠道,需特别注意,唯一合法举债渠道并不等同于唯一合法渠道,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基础及公共服务领域仍存有PPP、政府购买服务、产业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多种合作渠道,只不过这种渠道不再体现为地方政府与金融企业的债务关系,而是中间多了一个社会资本,是社会资本与金融企业的债务关系。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可以获得金融企业的融资支持吗?

可以。23号文指出“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关键在于贷款是否违规,即是否存在“地方政府隐性担保”的嫌疑,对于已经过市场化改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仍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获得金融企业的融资支持。

四、是否还有债务性资金通过结构设计等方式使其作为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或PPP项目的资本金?

没有。《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PPP项目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此文印发后,业界对债务性资金穿透到哪一层级进行了广泛讨论,部分地方金融企业为支持本地项目建设,通过结构设计等方式,仍在积极探索提供资本金融资支持。23号文明确指出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提供融资,总体上看,金融企业很难通过结构设计规避本条监管要求。

五、PPP项目涉及的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政府债务吗?

不是。23号文指出“项目现金流涉及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财政补贴等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本条确定了财政资金安排的合法性问题,其逻辑在于:现金流的上端是从地方政府到参与地方建设的企业,依据的是项目建设相关合同的约定;现金流的下端是从参与地方建设的企业到金融企业,这是项目融资后的还本付息行为;地方政府与金融企业并未发生直接关系,因此,这种现金流动是合法合规的,并不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因为地方政府只对上端现金流负责,并不对后端现金流的实现承担任何责任。

六、存量项目整改过程中金融企业可以抽贷、压贷和停贷吗?

不行。23号文要求“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笔者预测,此前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项目,财政部目前尚未出台整改措施,结合23号文,后续有可能对此采取类似本条的措施,即金融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确保项目顺利进行,防止资金链断裂风险,同时金融企业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开展整改。

七、城投债还可以投吗?

谨慎。应做好一定的准备,防止城投债短期风险暴露的预期集中爆发。近年来,城投债违约时有发生,对于城投债的判断,已经从过去分析“地方政府偿债能力”转向“地方政府有限出资责任范畴内的城投企业自身偿债能力”,具体可参考以下逻辑:一方面,关注城投企业参与项目的公益性,即项目与地方政府的密切程度,优先支持棚盖、扶贫等中央明确支持的公益性项目对应的债券;另一方面,关注是否具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八、金融企业还可以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吗?

可以。只要遵守23号文“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作出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不得通过结构化融资安排或采取多层嵌套等方式将投资基金异化为债务融资平台”等相关监管规定,金融企业仍可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九、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某种方式为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担保吗?

可以。《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指出“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23号文进一步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依法依规开展融资担保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以任何形式在出资范围之外承担责任”,即地方政府若希望为重要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以帮助项目获取融资,可通过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的方式进行,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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