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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坤互联网金融视点十:“现金贷”整顿新规“正本清源”,满盘皆落索?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金融资管部 

虽然之前就传出各种“现金贷”收紧的风声,一些大的平台也纷纷调低息费以拥抱监管,但没想到监管爸爸(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然选择在周五(2017年12月1日)的下午正式颁布了相关规定《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现金贷新规”),该现金贷新规无异于给了目前虚假繁荣的“现金贷”行业一击重拳,整个行业顿时有了一种“北风萧萧霜满地”的感觉。 



什么是“现金贷”?


“现金贷”这一概念虽然已经多次出现在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文件中,但对于其准确的定义和标准(内涵和外延),一直没有官方口径或者明文规定。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贷整治办在2017年4月18日下发的《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补充说明》没有规定现金贷的确切定义,但是对现金贷业务活动的四大特征进行了概括,包括:(1)平台利率畸高;(2)实际放款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符;(3)无抵押、期限短;(4) 依靠暴利覆盖风险,暴力催收。这次的“现金贷新规”同样没有对什么构成“现金贷”有个准确的定义,但是提及了“现金贷”的四大特征“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因此可以明确的是,现在市场上很多小额、无使用场景、借款人可以即时提现到账使用的产品都属于“现金贷”的范畴。


那么目前市场上助贷平台的产品,什么不是“现金贷”呢,我们倾向认为以下几种可能可以跳出现金贷新规的范畴:


  • 有明确消费场景并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消费分期”,包括购物贷、教育贷、美容贷、车贷等;

  • 企业或者商户的经营性贷款;

  • 房抵贷或车抵贷等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

 

但对于现在市场上指定用途的偿还信用卡的“卡贷”是否落入“现金贷”的范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如果该“卡贷”未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直接偿还给信用卡银行,而是先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中,理论上借款人可以对该等资金自由支配,则很可能会被监管认为场景不明、指定用途不明,从而构成“现金贷”。



“现金贷”整顿的核心原则

 

本次“现金贷”整顿有以下几大核心原则:


1) 必须持牌:从事“现金贷”必须有经营放贷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这意味着直接明确了现在行业内采用的“超级借款人”模式或者“垫资”模式不合规。


2) 息费合并计算融资成本资金成本上线没有疑问的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而且明确了是利率和费用综合计算,且要求资金成本需要折算为年化形式。这基本颠覆了绝大多数“现金贷”平台盈利的逻辑,就是高收益覆盖高风险,并且以年化形式也会更直观让借款人认识到综合成本到底有多高。同时,本条将受限于综合息费上限的范围扩大到了“各种费用”,很难再通过其他形式变相提高费用,诸如在出借资金时捆绑销售保险的变相收费模式都无法继续。


3) KYC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这实际针对的就是目前“现金贷”平台诱导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从而使得借款人背负高额负债的行业现状。


4) 审慎经营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监管也意识到目前很多“现金贷”平台所谓的大数据风控,以及超低的不良资产率的真实情况,因此特别提出了该点原则。


5) 不得暴力催收。这是监管一直反复在强调的原则。


6) 信息保护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信息保护也是目前监管一直强调的内容,尤其对于“现金贷”平台,很多会将客户的信息非法售卖给别的平台谋取利益谋,此次新规也将进一步规范现金贷平台获取、分享和使用客户授权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价维度数据的行为。



整顿“现金贷”的四大杀器


我们认为,除了“息费合并计算融资成本”这一核武器外,这次的现金贷新规的杀伤力还体现在以下四大杀招:


1. 断小贷

a. 控牌照

  • 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甚至连已经批准筹建的,也暂停批准开业。

  • 对于批设部门不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这意味着即使是目前已经批准设立的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如果批设部门本身批设的职权有瑕疵,也可能会丧失该牌照。但目前批设部门需要符合国务院什么样的文件要求,尚不得而知。有关监管部门很可能会进一步出台统一的、高门槛的有互联网企业经营资质的小贷公司标准。

b. 控资产

  • 要求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发放“现金贷”,并且明确其要防范“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c. 控资金

  • 禁止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这意味着现在很多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交易所转让资产包以获取资金的方式无以为继,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也可能难以为继。而且,从措辞来看,该禁止针对的是小贷公司本身,而非“现金贷”资产包。

  • 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这条影响不大,尤其是在P2P平台有了金额上限限制以后,小额贷款公司很难通过P2P平台实现其融资的目的。

  • 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这一杠杆限制,实际上使得目前很多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场内资产证券化方式不断释放资本以开展业务的模式很可能无法维续了。

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还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2. 堵银行

  • 限定的主体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公司,这也是目前市场上“现金贷”平台主要对接的金融机构资金方。

  • 重申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遵守《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这意味着即使“现金贷”平台提供了信贷审查、风控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然要独立履行该责任。虽然目前实践中,一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会做二次审核,但也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依赖于“现金贷”平台,这条规定意味着这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调整自己的业务模式。

  •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助贷”业务模式项下,“助贷”平台向资金方提供担保、兜底和增信基本是行业通行做法。这里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此类无担保资质机构提供的担保或增信,很有可能会影响到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开展此类业务的动力或导致其寻求其他的风险共担方式。但从目前的法规中,还没有完全封死现金贷平台间接提供增信或兜底的可能。在未来,由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增信,再由现金贷平台提供增信的模式可能会是一种选择。

  •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这条规定也是颠覆性的,改变了目前“现金贷”平台直接向借款人收取服务费等费用,而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行业做法。如果“现金贷”平台不得向借款人直接收取任何费用,而改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结算,所有息费都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则对于目前的业务模式是一个致命的挑战,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愿意向借款人收取法律法规项下允许的最高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在涉及现金贷业务的贷款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系统上可能需要做出大的调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 此外,虽然这个文件整体是针对“现金贷”的,但该章节内容很多地方的措辞跳出了“现金贷”,甚至用了“助贷”,这是否意味着以后所有“助贷”业务项下,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得按照这里的原则来进行,这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从立法意图来看,我们倾向认为应该适用同一标准。


3. 控P2P

➤ 从措辞上来看,针对P2P平台的监管并非仅是针对“现金贷”业务。

➤ 特别强调了如下事项:

  • 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

  • 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行业内通行的预扣做法需要进行调整。

  • 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一些P2P平台的托管模式无法继续了;P2P平台即使和一些第三方获客平台合作也依然要履行其自己的相关责任。

  • 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

  • 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4. 重处罚

➤ 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甚至行政处罚。

➤ 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 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

  • 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 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现金贷”的未来

 

该现金贷新规虽然提出了一系列严苛的要求,但部分条款在执行层面仍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最终落地执行的情况如何,我们尚不得而知。尤其是在P2P整改尚未完成且任重道远的情况下,就现金贷新规中涉及的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现金贷参与机构而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会采取什么样的监督策略以及落地监管口径,执行力度如何,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可以明确的是,对于想进入资本市场的“现金贷”平台,短期内,这绝对是一个利空,之前现金贷监管政策上的一些模糊地带由于新规的澄清而更为明确,投资人应该会对“现金贷”平台未来的盈利前景和发展持有谨慎态度,估值模型也会相应调整。但从另一个维度来说,当市场上鱼龙混杂的“现金贷”平台被清理掉一大片以后,真正有着风控能力和强大实力的平台反而可能就此脱颖而出,因为在中国庞大的市场支撑下,真实的借款需求依然存在,这反而可能成为一个“良币驱逐劣币”的契机。就让我们继续拭目以待赢者通吃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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