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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法律专题之七:何种条件可以认定为居住困难户?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权益,现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都会设置有居住困难户认定环节,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可以通过申请居住困难户认定来提高其享受的征收补偿款,并可以用其来购买安置房源。

以魔都为例,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其后,为了规范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标准,市房管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按照《细则》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居住困难审核的内容,应当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有无其他住房或者是否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本人及配偶(或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在本市有其他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均认定为其他住房:

(一)在他处拥有公有住房使用权,或者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含宅基地、商品住房包括使用贷款购房的情形);

(二)将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交换,或者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

(三)他处房屋获得过拆迁补偿安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

(四)享受过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因此,凡是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在房屋被征收时都可以提交相应材料并提出居住困难户的认定申请,由房管部门进行核查,满足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该居困认定生效,居民就可以相应地享受到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了。


附参考阅读

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二)

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三)

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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