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凡符合以上原则,双方立具书面协议,由房管所核定分户;如一方坚持要求分户,另一方不同意分户而发生纠纷或有特殊情况确需分户时,由房管所查明情况,提出意见,报区(县)房地局核定。

六、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处理原则如下:

1.同住亲属与原承租人共同生活,并有本处常住户口,他处确无住房,要求合理的,一般可同意过户继续承租,由房管所核定,如同住亲属成员有多人的,必立具书面协议,确定过户户名后办理;如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房屋显著空宽,则可视情况,准予原同住亲属过户承租一部分房屋,多余房屋由房管部门收回,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2.承租人死亡或外迁前,亲友在他处有住房而故意迁入户口以达到占房目的的,应限期迁回原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经一再教育拒不迁出的按强占公房处理。如因特殊情况需另行调整住房的,由区(县)房地局核定。

3.承租人离开本市,户籍未迁出的,同住亲属申请过户,应征得承租人本人的同意。

4.原承租人遗留的欠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必须落实偿付责任。

七、承租户必须按照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标准交付房租。如房屋改变用途,房租应按规定相应调整。

拖欠房租经一再教育后,仍无理拒付的,得罚以应交租金额2%的滞纳金。掌握原则、计算口径与审批手续如下:

1.凡在《办法》公布后欠租累计达三个月者,应从欠租第一个月起,逐月计算滞纳金。经房管所所长核定后记帐员填发《房租滞纳金缴款书》,通知承租户交付;承租人如系职工,其欠租连同滞纳金通知所在工作单位在工资中扣交。经教育后付清欠租的可以酌情免罚,由房管所所长核定。

2.房管部门所收房租滞纳金,作为“其它收入棗房租滞纳金”科目入帐。

3.《办法》公布前的欠租,仍按清理欠租的有关规定抓紧清理回收,不罚滞纳金。

八、房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租养房,专款专用”的原则,公有房屋租金不得移作他用。各级财务会计人员应负监督责任,任何人作出的违反这一原则的支付要求,财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报告。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使用权房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郑州市情网
为什么不愿腾退?原来是方案错了!听这位老北京详细解释
房屋租赁专题之37:福利性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租客欠租,房东可以换锁吗?可以把房屋的东西变卖掉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