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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记住: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必须找证据锁定客观事实

请当事人千万要记住: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必须找证据锁定客观事实。

在平时大量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我发现了一个特别普遍的问题,那就是:有一些当事人总说自己冤枉,总说自己委屈,总说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检察院的不予抗诉书等等,讲的不是事实。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可是当我问他,你觉得事实是什么样子的呢?他们会做出特别详细的描述,有时候能够把一些细节性的东西呈现得非常的真切。我相信,绝大多数和我们沟通的当事人,他讲述的确实是事实。然而,这些事实由于并没有证据来证实,因此它仅仅只是当事人自己认为的事实。

有些时候,他们会负责很愤怒地说:事实本来是这样的,可是为什么他们的认定是那样的?所以我觉得我的案件是冤案,我觉得法官判得不公,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做得不对。

然而我今天要告诉大家的是,你所认为的那个事实,可能它确实真的是事实,事实也确实是那样客观地存在着。但是案件的判决,毕竟它是要看证据的。就算咱们自己做法官、做检察官,咱们也同样要从证据出发,去看所有的事实。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今天我要告诉大家,只有用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才是会被法院和检察院采用的法律事实。而所有的案件的结果,都是从证据可以证明的客观事实,也就是就是法律事实出发的。

因此,咱们要想真正地解决案件,真正地让自己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真正的让冤案得到昭雪、得到平反,那么我们所需要努力的就是——去寻找证据,锁定客观事实,把客观事实变成可以用证据证实或者证伪的法律事实。

只有我们把法律事实呈现出来,把所有的证据梳理出来,将我们的证据清单呈现出来,将证据和证据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咱们通常所说的证据链加强起来。这样,我们不管是上诉,不管是申诉,不管是希望寻找检察院的监督支持,希望检检察院抗诉,包括一些特别的程序。比如,院长发现程序。才有一个可能的基础。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因此,咱们千万不要只是一味的像祥林嫂一样,像所有的人去陈述自己的委屈,讲述自己所谓的案件事实,可是又拿不出证据的事实。这样的做法儿,不仅仅会赢不了我们的官司,达不到我们的目标,还会耽误了我们很多的事情,浪费了我们很多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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