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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案例
【基本案情】上海市黄浦区孔家弄 X 号系公房,承租人陈某珍已经于2016 年过世。该房屋在册户口为原、被告 8 人。分别是原告黄某祥、李某琴、黄佳、黄某花、黄某朵及被告黄纲、黄某星、黄欣欣。2017 年上海市黄浦区孔家弄 X 号列入征收范围,该户户口在册人员协商一致委托原告黄某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8 年5 月,原告黄某祥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由于被告不配合提供身份证等材料,征收部门以免产生纠纷,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原告认为:被告(一)黄纲在源深路获得过福利分房;被告(二)黄某星父亲黄某龙早年插队新疆,后劳动关系移至大丰农场,80 年代全家回上海居住于南方商城平房单位福利房内, 2000 年左右该房拆迁获得安置补偿款后购买了七宝镇吴宝路两套商品房。且被征收房屋由原告长期一直居住,被告只是空挂户口,从未居住。被告黄纲辩称:黄纲作为户口在册人员,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应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由于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被告才搬离系争房屋。源深路房屋时套配性质,被告虽属于受配对象,但当时未成年。被告黄某星、黄欣欣辩称:因为系争房屋面积小,为避免矛盾,所以在外租房居住。1999 年居住的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四人是我父母及哥嫂,不包括我本人及女儿。我女儿黄欣欣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法院判决】黄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征收安置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被征收公有居住房的同住人,是指在征收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被征收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可以视为同住人。本案中,黄纲因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故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至于黄纲提出的享受过福利分房并不当然丧失享有征收补偿利益权利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黄某星居住的系职工安置房,拆迁后安置对象应为职工及其家属,当时黄某星均未婚,因此安置对象4 人应包含黄某星在内,故黄某星因曾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而不属于系争房屋同住人。黄欣欣虽在系争房屋内报出生,但其居住应随父母,因此黄欣欣在系争房屋内不享有居住权,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据此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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