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案件所涉事实的亲历者,当事人的陈述更能反映案件事实,有利于发现真实事实。但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具有利益冲突,受趋利避害的本质使然,当事人往往只陈述于己有利的内容,当事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主观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其陈述往往虚实结合,真伪并存。
那么,当事人的陈述是主张还是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主张不反驳而表示承认,或者一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另一方的陈述并不矛盾而相互一致,这种陈述就构成“自认”,自认属于免证事实,属于一种证据。
当事人对另一方的主张提出反驳其辩驳的理由,根据有无具体内容。分为事实主张和证据。
基本的标准就是看其陈述是否具体,不具有具体性,就只是事实主张,相反,有具体的内容和细节就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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