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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我国港口收费项目和标准有这些调整

中港网从交通运输部官网获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减并港口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22〕26号),决定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此次通知为准。

此次减并港口收费相关事项如下:

一是减并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政府定价,将其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作为子项,该子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原收费标准。

二是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调整引航(移泊)费计费结构,分类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具体如下:

(一)深圳港、湄洲湾港、日照港、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5%,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85%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1650元计收。


(二)上海港、宁波舟山港、大连港、唐山港、青岛港、连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黄骅港、烟台港、厦门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10%,即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中表5(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收费基准费率表)编号1(A)规定费率的90%计收;引航距离在10海里及以内,且引领船舶超过120000净吨的引航费按44100元计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费基准费率5%执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执行。

三是完善拖轮费收费政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国籍船舶,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

四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港口经营人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相关代理企业代收代付货物港务费,不得加价收费。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拖轮经营人等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减并港口收费、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的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实地调研、征求意见、成本监审等制定了将港口设施保安费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收费、扩大船方自主决定是否使用拖轮的船舶范围等措施,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降低货主企业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

另据微港口前期消息,今年2月15日召开的交通运输部部务会,曾研究减并港口收费工作。会议指出,减并港口收费、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着力加强港口经营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和收费行为。要提升引航服务效率,统筹做好引航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 来源:中港网、微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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