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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印章被盗用怎么办?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对印章有着特殊的崇拜,延续至今,使得公司印章具有识别行为主体和区别主体身份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印章保管不善便会存在巨大风险,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除了借用印章的风险外,印章被盗用同样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A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存在任何过错,对于印章被盗用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2014年5月,原告陈某以要求提供担保为条件,借给被告张某人民币二十万元用于经商,张某遂盗用朋友开办的A公司的印章为其提供连带担保,之后,因张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借款,被陈某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和A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张某利用其与A公司开办人的朋友关系,盗用了A公司的印章为其借款行为提供担保,A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一事完全不知情,并无任何过错。故A公司提供的担保行为应属无效,判令由张某向陈某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

案例二

B公司对印章管理存在过错,对于印章被盗用提供担保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1年2月,被告车某兄弟向原告吴某借款16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约定利息为3%,双方在借条上签了字,担保人为王某开办的B公司并加盖了B公司的印章。后因还款纠纷诉至法院,王某代表B公司抗辩其根本不知道借款的事实,盖在借条上的印章是二被告兄弟背着自己偷偷加盖的。法院认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公司印章的唯一持有者和保管人,对印章负有监管义务,因其保管不当而导致他人盗用B公司印章,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对借款合同上担保人位置加盖印章的行为后果应由B公司承担,判令二被告兄弟偿还原告的借款,担保人B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理分析

按传统民事代理行为理论,分无权代理、有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的效力才及于被代理人;有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效力当然及于被代理人。

表见代理是为了最大程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源于西方法律的“外表授权理论”,即只要具有授予代表权的外表或假象,相对人也是善意无过失地相信了这种外表或假象,尽管事实上并未授权,也可产生代表权或代理权,这是英美法系“禁止翻供原则”在代表权和代理权上的具体运用,表见代理须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表见性外观存在、相对人信赖和可归责性。

公司印章具有强烈的表征性,当然具有表见性外观,善意的交易相对方足以产生信赖,如果公司在印章的制度管理上存在明显疏漏,导致其与善意的交易相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害发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那公司应依法负担起法律责任,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文/亿诚公司法律部 陈维斌案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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