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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法律实务注意要点|律师说


1.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

第三人与债权人未明确约定免除债务人义务的,除依协议中的文字和履行行为可以推断出免除债务人义务,否则视为不免除债务人义务。

2.关于债务加入的责任形式

第三人应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或者共同还款责任。

3.关于第三人履行义务后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人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基础可以为不当得利,也可以类推适用保证人追偿权规则,即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自然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代替债权人的地位向债务人求偿。

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可以参照前述结论,并结合当事人间债务加入纠纷具体情况,依法裁判。

从法律实务的角度,为了避免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带来的司法裁判不确定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防范措施:

(一)三方债务加入协议

在所有形成债务加入法律关系的合意中,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债务加入协议是效力最为确定、产生纠纷可能性最小的一种合意形式。三方协议能够反映各方诉求,对于三方都有效,避免了意思表示因传达、通知等产生的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最能够获得认可的一种债务加入协议形式。如果确实因主、客观原因不能达成三方协议,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退而求其次的协议形式是债权人与第三人的两方协议。

如果债权人仅与债务人达成第三人加入债务的合意,因为不能约束到第三人,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加人的合意,债权人亦无权直接主动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从债务人的角度而言,退而求其次的协议形式同样是与第三人达成债务加入的两方协议,从而可以依约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与第三人达成债务加入合意,即使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加入的合意,债务人亦无权要求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从第三人的角度而言,不论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达成债务加入合意,都应承担债务,不同之处在于是受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请求的约束而已。

(二)第三人责任形式明确约定

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形式分为三种,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理论区别在实务中影响并不大)、按份责任。在当事人意欲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尤其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否则极有可能被推定为连带责任。责任形式是区分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和保证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认为,在债务加入的场合,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的是同一债务,并且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因此,相较于债务转移和保证,债务加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为有力。

(三)第三人追偿权的处理

第三人追偿权解决的是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对于债权人而言,一般只要债权获得了清偿,可以不关心第三人追偿权的享有或行使问题。但是,如果第三人因为追偿权问题而主张意思表示瑕疵并撤销原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则可能危及债权人已获清偿的债权利益。所以,从尽量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减少纠纷的角度出发,在债务加入关系中应一并明确约定第三人追偿权的享有和行使问题。仅从债权人角度出发,还可以通过约定第三人追偿权不得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抗辩理由的方式,避免第三人追偿权问题可能对于债权安全造成的影响。

以上三方面注意要点奉行的总原则是尽量将债务加入的内容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方式确定清楚,原因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的越清楚,可操作性越强,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就越低。法院审理债务纠纷案件应该秉持同样的原则,尊重当事人之间约定内容的法律效力,并且在当事人之间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尽量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实际履行等因素综合判断,挖掘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以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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