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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获国家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近日,一篇题为《浙江坐十年冤狱男子被传获赔450万前妻上门要钱》的文章走红网络。文章描述的是张高平和张辉叔侄俩的一段传奇经历,2004年,这对叔侄因强奸罪获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高平、张辉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二人无罪,当庭释放。在高墙内,张高平的妻子与他离婚了,出狱后他想给前妻寄一份无罪判决书复印件,“也让她抬起头来做人”。结果回来第三天,前妻上门来,嚷嚷着“国家给你赔了450万,我是来拿钱的”。我们姑且不论是否存在这国家赔偿的450万,本文假设是有这个赔偿的存在,那么本案中这份国家赔偿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争议】


  对于本案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笔国家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张高平被冤进狱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案件的平反是迟早的事情,那么该笔赔偿的存在由始便存在,该笔赔偿应属于上述法条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因为已经离婚便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中观点认为该笔国家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高平因个人被冤而进监狱,获得的国家赔偿属于个人财产,何况在张高平坐牢期间起妻子与他离婚了。


  【分析】


  笔者认为该笔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在夫妻关系消失时合理的分割财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张的妻子在其被冤坐牢期间与他离婚,有违夫妻之间的信任,从这点上若是认定该笔赔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违夫妻财产制的设置法理意义。

  第二,国家赔偿不只偏重于物质损害的赔偿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他更能代表国家赔偿的目的和功能。对于张高平而言十年的冤狱生活对他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高于物质损害,张高平的伸冤过程也彰显出他追求清白的之身的执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笔者认为可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宜确定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

  终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中张高平所获得的国家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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