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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新修订草案相关问题「一」

公司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向目标企业进行投资,在实践中需要受到多种法律规范,最重要的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国现行公司法修订于2018年,是对于公司法的第四次修正。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了第五次修订,并向社会公布了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对于投资类企业,也需积极关注公司法的修订,对于公司法中的新修改了然于胸。

对于新公司法草案中与科技投资企业相关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此作以整理及解读。

新的公司法修订主要包含以下与投资公司相关的内容:

一、新设公司登记中对于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1.对于原法条中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等字样取消;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后果由公司承担。规定设立、变更登记文书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明确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公司可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明确登记变更事项、公司章程、通过系统声明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明确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需将此种方式在公司章程中作以规定。

3.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除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又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4.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

上述法条草案的最新修订,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公司的登记制度进行了很多细化处理,其中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得益于目前电子信息的发展,给公司设立、变更等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对于公司出资范围的扩大,目前还需明确股权、债权作价出资的细化规定。另外,对于实践中劳务出资问题仍未解决。

二、优化治理机制,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

1.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2.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上述法条草案的最新修订,对于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新的突破,突出了董事会的重要地位,对于剩余权力未明确。将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转变为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

因篇幅所限,此为新公司法草案修订第一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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