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从三个方面调整我国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

  【期刊名称】 《人民检察》

  从三个方面调整我国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

  【英文标题】 从三个方面调整我国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作者】 李相峰,任红梅,葛保中

  【作者单位】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期刊年份】 2015年【期号】 18

  【页码】 78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219274

  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对立法的紧迫性要求也越来越强。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制存在泛刑法化和入罪门槛低等问题,不仅不能解决民间金融领域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会使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被迫转入地下,成为法律监控的盲区,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有必要对其作出调整。

  一、应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和行为方式作了描述性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同的民间企业或个人在吸储时方式各有不同。就吸储方式来说,确实存在通过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欺瞒民众来达到吸储目的,也有将集资用途和投资风险如实披露给民众的;就资金使用途径来说,除了有明显违法的高利转贷行为外,也有真正用于企业投资生产的,对此,刑法应该予以区别对待。在具体认定中,应将那些以从事高利转贷等非法金融交易为目的,以虚假信息欺骗“储户”吸收存款,阻碍诚信体系建立,破坏金融秩序稳定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反的,将那些及时告知资金用途,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借贷行为视为合法,并加以适当引导,使其能真正发挥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用于企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应限缩高利转贷罪的规制范围

  为了丰富融资渠道和对银行的信贷风险进行一定的分散,近年来,小额贷款在世界范围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特点在于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负责小额贷款。2008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出台,根据该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一旦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并将资金以高额利率借贷给他人,就可能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因为此类型的民间借贷经营者如果想长期发展,必须靠适度的负债融资来支持,仅靠资本金来运作,会造成严重的财务资源浪费。在日本,很多资金充足的地方银行通常把资金借贷给小额贷款机构,因为它们的业务更加丰富密集,依托于其完善的储蓄和信贷体系,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分散和降低风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经验,通过多层次的贷款渠道,培养出更多的银行贷款对象,借此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为此,需要限缩高利转贷罪的规制范围,对于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适度放宽,为小额贷款公司获得银行资金的支持解除法律“枷锁”。

  三、明确民间借贷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作为民间融资犯罪最严厉的一种,在整个金融犯罪中起到了一定的兜底和堵截作用。实践中,犯罪行为人往往借民间借贷之名并利用欺诈手段来募集资金。故而,应对两者进行明确的界定。通常情况下,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集资行为应当被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1.行为人采用诈骗手段进行集资的。即行为人未明确告知他人集资目的,通过刻意隐瞒或造假等恶劣手段,骗取他人资金。2.行为人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众性等特点。3.涉及金额应达到“数额较大”。即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论高利贷的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成为高利转贷罪被贷款方及犯罪主体
民间高息借贷问题初探
放高利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程晓璐、葛宇翔:高利转贷罪若干争议问题简析
高利贷违法行为会触犯刑法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