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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个税如何缴?

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就要实施了。在《新个税法》颁布后,小编的电话快要被打“爆”了:很多企业及个人都十分关心《新个税法》实施后股权激励所得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讲真,在刚看到《新个税法》的具体条款时,小编也是心头一紧。

因为在《新个税法》中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注: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员工行权价低于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个税。

也就是说,小编的各位财神爷们,在取得高额的股权激励收入后,很有可能将纳入全年合并的综合所得一同计算个人所得税。一时间,小编想起了一段话:水面上除了大气压力以外还有什么压力?以前是家庭的压力、学习的压力、工作的压力还有看病的压力,现在再加上一个——个税的压力。

但是!在北京时间12月27日晚间,距离2019年1月1日还有4天的时候,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无疑就是一根救命稻草,拴住了各位操劳的心。

《通知》指出,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前述规定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至此,各位心中的一块大石头终于可以落地。

小编对《通知》中股权激励个税政策解读如下: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将不会合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股权激励收入是否合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明确,各位看官可以根据自身经验判断2022年1月1日后股权激励收入是否纳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啦(注:全年一次性奖金已明确2022年1月1日起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因此各种想象请自行脑补)。
根据《通知》所述,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见附表1),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且同时废止了以下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相关的文件条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

(1)表面上看有以下变化:

(2)但“股权激励收入”应做作何理解呢?

我们发现上述两项废止的条款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应除以12个月计算有关,而非与具体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相关。因此,不论是限制性股票还是股票期权,新《通知》中所谓“股权激励收入”应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计算的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而非实际收入(提示:各地税局可能理解不一,因此具体以各地税局要求为准)。

(3)新《通知》中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换算,其实际等于月度税率表的速算扣除数*12。

小结

1、在2021年12月31日取得得股权激励收入,其个税仍单独计算,不与工资奖金合并计算;

2、股权激励个税计算看似公式发生变化,同样参数下,实际计算结果一模一样!

3、股权激励个税缴纳期限政策不变,仍以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锁之日起12个月内缴纳完毕即可。

看到这里,各位小伙伴们是不是可以开开心心过新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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