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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量配电网项目输配电价格

——新体系的设计与思考

(注:以下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与所属单位无关)


1
政策背景


当前,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作为新电改基础和最关键一环,输配电价改革至关重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附件二的相关规定,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所在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在配电网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2
存在的问题


笔者根据近半年配售电公司工作中遇到的增量配电网投资与收益确认问题,认为目前的输配电价体系与现有的市场情况存在不适应的地方。其主要表现在:

当前按照接入电压等级收费的方式单一,且无细化措施,造成部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电网无法回收成本,投资积极性不高,电改政策难于落实的情况发生

如以电网公司已建成变电站的区域为例:配售电公司等投资主体只能投资10KV配网部分,并以10kV电压等级配网接入电力系统获取电能供应。但按照输配电价暂按接入电压等级进行输配电价过网费收取的规定,则如果社会资本投资10kV配网,则所有客户的过网费均将全部上缴电网公司,投资10kV配网的社会资本将无利可获。而实际配网从建设到最后用上电的过程中,每一个电压等级均有可能会面临电网公司、社会配网投资主体、工业用电客户等多个投资主体一起投资才可能完成整个电力供应链的情况,但是除电网外,其它投资主体按照目前的输配电价收取办法均无法收取及体现合理收益。这和当前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建设,并按照投资合理进行收益的国家电改文件精神明显不匹配。


3
输配电价新体系的设计思路与办法

针对该情况,笔者提出几种输配电价格设计的新思路,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供各级政府相关设计输配电价体系的人员及关注电力改革进程的各届人士参考(其中计算数据均为表述需要所提供的参考假设值)


1

按照投资设备确认收益法

收取输配电价时,按“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将输配电价再次细分,如让输电和变电按80%:20%的固定比例收取(比例只做计算示例及参考),即投资建设输电线路的一方收取输配电价的80%,投资建设变电设施的一方收取输配电价的20%。

示例

EXAMPLE

以某综合资本建设一个110/35/10kV的三等级终端变电站及110KV进线线路、35KV配电网络、10KV配电网络,最终让客户获取电能的电力系统为例:

110kV输配电价总价为0.07元,则建设110kV输电线路接入其更高等级电网时,其110kV线路部分的投资主体收取0.07*80%=0.056元/kwh,建设该变电站内110kV部分变电设备(含部分主变资产)的投资主体则收取0.07*20%=0.014元/kwh。

建设该变电站内35kV变电部分设备(含部分主变资产)及35kV出线间隔的投资主体收取(0.1462-0.07)*20%=0.01524元/kwh,建设35kV供电输电线路部分的投资主体收取(0.1462-0.07)*80%=0.06096元/kwh。

建设该变电站内10kV变电设备部分及出线间隔的投资主体收取(0.1692-0.07)*20%=0.01984元/kwh,建设10kV供电输电线路部分的投资主体收取(0.1692-0.07)*80%=0.07936元/kwh。


此方案按照产权关系界定,可厘清各个投资主体在电网系统中的收益,可使投资主体按自己的投资设备和投资电压等级清晰计算出自己的投资收益价格,有利于盘活原政府及各社会主体投资的存量配电网资产收益,明晰各投资主体投资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具体收益。


2

按照接入变电站最高电压等级认定法

(向前设定法)

按照接入变电站最高电压等级认定法(向前设定法)即按照工业园区配电网接入的电网公司投资的公用网络变电站最高电压等级收取输配电价,若电网企业已经完成变电站内低压侧变电设备建设(包括出线间隔一二次设备),则配售电公司等社会投资主体可向电网企业按0.005~0.015元/千瓦时(暂定)的标准补偿低压侧变电设备及出线间隔建设成本,其中110kV-0.005元、35kV-0.01元、10kV-0.015元(具体金额只为计算示例需要及参考)。

示例

EXAMPLE

以电网建设一个220/110/10kV的三等级终端变电站,则社会投资主体建设110kV线路或10kV网络并接入220kV变电站内为例,则有:

1、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了110kV线路并接入电网公司投资的220kV变电站 ,则社会主体向220kV变电站投资主体(电网公司)缴纳220kV电压等级的0.052元/kwh过网费,而不是由电网公司按照接入电压等级(110kV)收取0.07元/kwh过网费(因为110KV输电网络及用户则的终端变电站全部由社会主体自行投资)。如果电网建设的220kV变电站提供了110kV出线间隔并投资了出线设备,则社会投资主体另外缴纳0.05元/kwh给电网公司作为110kV出线间隔建设补偿费。

2、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了10kV线路并接入电网投资的220kV变电站 ,则社会主体向220kV变电站投资主体(电网公司)缴纳220kV电压等级的0.052元/kwh过网费,而不是由电网公司按照接入电压等级(110kV)收取0.1692元/kwh过网费(因为10KV配电网络全部由社会主体投资),如果电网公司建设的220kV变电站提供了10kV出线间隔并投资了出线设备,则社会投资主体另外缴纳0.015元//kwh给电网公司作为10kV变电及出线间隔建设补偿费。


此方案可较好的促进电网积极投资出线间隔给客户使用,方便系统快速简便高效接入,避免由于出线间隔难于建设导致用电难的情况发生。



3

按照接入变电站最低电压等级认定法

(向后设定法)

按照接入变电站最低电压等级认定法(向后设定法)即按照现有的投资主体与用户主体情况,在现有输配电价基础上再核定一个400V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如0.24元(具体金额只为计算示例需要及参考),则配售电公司可收取输配电价价差回收投资。

示例

EXAMPLE

以电网公司建设一个220/110/10kV的三等级终端变电站,则社会投资主体建设10kV网络并接入220kV变电站内为例,则有: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了10kV线路并接入电网公司投资的220kV变电站 ,则社会主体向220kV变电站投资主体(电网公司)缴纳10kV电压等级的0.1692元/kwh过网费,社会投资主体对客户收取0.4kV过网费=0.24-0.1692=0.0708元。


此方案在保证了现有价格体系不变的情况,即保证了电网的收益,同时也使配售电公司等社会投资主体获得了10kV配电网收益。


4

小结

通过以上几种办法对输配电价进行细分划定,即可明晰各投资主体在整体电网建设中的收益,又可避免客户、配售电公司等社会主体、电网公司之间由于价差均要抢建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的矛盾问题,使各投资主体投资均有合理的收益,避免恶性竞争及重复投资电力资源,使国家电改能在各省区内有序顺利推进。

同时通过该方法的设定,还可使各社会资本在各个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中均有一席立足之地,可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响应国家电改精神,努力参与电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地区电网建设片地开花,实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电改新气象,真正的为社会发展带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总结


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体系的核定,是一个函待解决的难题,也是各级政府电力改革研究的一个重点,该体系设计的合理以否,将对电力改革在该地区的落地与实施作出重大影响,笔者所提供的设计体系及思路,由于所处的工作环境限制,并不能尽善尽美,满足每个区域的需要,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具体的增量配电网输配电价体系,我们正拭目以待,等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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