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对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
一、建筑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1、对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建筑工程,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预缴地点
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
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机构所在地
★ 预征率
一般计税方法:2%
简易计税方法:3%
二、农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三、金融机构 (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2018年1月1日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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