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2008年8月10日,原告甲公司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被告乙承租原告甲公司商铺三间,租赁期限三年,租金每平方米每月15元,营销推广费每平方米每月2.5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两个月交纳房租一次。
第一次交纳时间为2008年10月20日前10日内(为2008年8月11日-10月10日两个月的租金),至第五次交纳时间应为2009年5月11日-7月10日,依次类推。乙入驻甲的大市场后,生意惨淡,效益不好,经营难以为继,遂以甲公司未履行市场营销、推广的约定为由拒付房租,直至2010年8月9日租赁期满,仍未支付。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