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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增值税发票政策解读


解读


代开增值税发票政策解读

 

(一)代开对象和范围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解读:主管国税机关所辖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才能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款: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解读: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发生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款: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代开是否缴纳税款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七条: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

解读:代开专用发票需要缴纳税款后才能开具发票。

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五条第(二)款: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解读:代开普通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实际开票金额确定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三)什么情况下不能代开

1、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以下情况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纳税人发生的非应税行为;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

(5)金融商品转让;

(6)经纪代理服务的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型收费;

(7)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提供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8)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

(9)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设备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0)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上列情况以外的应税行为时,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以下情况不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3)纳税人发生的非应税行为;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不能自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上列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时,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免税纳税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除第(三)点外,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没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其他方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第七条第(四)款: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读: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个人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如按月分摊后每月收入不足3万的,在代开时不需要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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