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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归工会图书馆推荐—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讲义 抽象行政行为
 
 
书抄于2016年8月23日
一、行政法规
1、制定程序
立项—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国务院组织起草,可确定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缓办或退回的情形—不具备制定条件;有关部分对主要制度存在争议,起草部门未与之协商;送审稿未按要求签署;保送材料不符合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修改后形成草案与说明,由其五主要负责人建议提请审议,修改意见不一致报国务院决定。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的配套法规可以传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举行听证会,有关行政许可必须听证。
决定—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在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公布后30日后施行,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解释—抽象性—属条文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部门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具体性—属于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二、行政规章
主体—部门规章—部门、部分直属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地方政府规章—省级政府、较大的市政府。
权限—部门规章—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得事项“执行性”;地方政府规章—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性”;本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执行性”。
立项—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提请立项;地方政府规章—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部门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政府报请立项。
起草—部门规章—有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可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起草,或确定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较大市政府组织起草,可确定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起草,也可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审查—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有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修改后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法制机构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本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对于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可以举行听证。
决定—部门规章—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签署公布—本部首长签署,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有关报纸上刊登,公报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在本级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报为标准文本。
备案—部门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部门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省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和本纪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市的规章,公布后30日内由政府的法制机构报请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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