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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图书馆推荐—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讲义 行政强制
 
 
书抄于2016年8月25日
一、概念解释  
行政强制的种类—强制措施—预防性、制止性、保障性、人身性、财产性。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申请法院;间接强制、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二、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行使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委托。适用目的—为制止而强制;为五预防而强制;为保障而强制。主要类型—限制人身自由及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财产及查封场所、设施或财务;扣押财物、冻结五存款汇款;基本特征—临时性、单向性、非惩罚性。
强制执行—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适用目的—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是的义务而强制。主要类型—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基本特性—代替性从属性、有时带惩罚性。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比较考查
四、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在法律上—可设定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由法律保留,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属于国务院职权的可以设定出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之外的行政处罚措施。
地方性法规—上位法未规定的,可对地方性事物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比较
行政许可—法律上属于经常性许可;行政法规上属于经常性,但必要时国务院决定设定非经常性许可;地方性法规上是经常性许可;规章上是省规章设定一年内临时性许可。
行政处罚—法律上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法规上除限制人身自由外;地方性法规上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规章上警告罚款“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皆有权。
行政强制措施—所有种类!绝对保留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银行存款;行政法规上除法律绝对保留之外;地方性法规上查封和扣押。规章不能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上所有执行种类法律绝对保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能设定。
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性程序。
实施前报告批准,情况紧急,当场实施,24小时报告,补办批准手续—确定实施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签名盖章”
2、特殊程序。
人身自由—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机关地点和期限;紧急情况,返回机关后立即报告补办手续;不得超期,治安处罚8小时或24小时;目的实现或条件消失后立即解除。
冻结—主体—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即公安、税务、海关;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例如—证监会;申请法院冻结,监察、审计、银监会、保监会、工商。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任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反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抚养减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扣押。期限—一般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得超高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保管处理—保管,行政机关或委托地第三人保管,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处理,没收、销毁、解除“退还财物,拍卖或变卖价款、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造成损失的给予补偿。
七、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程序。
催告—书面形式;催告例外即立即事实代履行、执行罚。
具体情形—中止执行,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权利、执行导致难以弥补损失;终止执行,死亡无财产、终止无财产、标的灭失、决定被撤销;执行回转,财物类相强制执行中或执行后,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的,应当恢复原装、退还财物或赔偿;执行和解,执行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不得采取停止供水、电、热、燃起等方式。
代履行—范围,非人身性义务及非金钱给付义务;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的第三人;程序,签订委托书、送达代履行决定书、3日前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代为履行义务、签名或者盖章。费用,当事人承担。立即实施代履行,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
执行主体—两个原则和两个例外。
原则,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不派苗拍卖抵缴罚款。可见,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措施的财物拍卖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行政机关已经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行政机关作出的是金钱给付类行政行为,如罚款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只能拍卖的方式实施强制执行。此为直接强制执行需要法律单独授权的一个例外。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原则—一旦法律授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只能执行只能自行执行,而不得主动放弃强制执行权,转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例外,法律明确授权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同时也规定了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非诉执行程序
义务人不复议、不起诉、不履行义务—书面形式履行催告“催告书送达10日后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义务人起诉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申请行政机关所在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免费”“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提交文件有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即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执行标的情况
——————法院5日内受理
——符合条件书面审查“7日”—作出予以执行裁定
——————法院5日内受理
——明显违法实质审查“30日”—作出不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5日内送达裁定—15日向审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30日上一级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明显违法实质审查“30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执行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法院不予受理—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15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受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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