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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交通工会推荐--学法笔记 客运站经营管理
 
 
书抄于2016年11月17日
客运站,是指以站为依托,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其旅客提供站务服务的企业站务服务包括车辆站务服务和旅客站务提供站务服务的企业。站务服务包括车辆站务服务和旅客沾污服务。客运站为客运经营者提供提供的客运代理、客运发班、行包运输带离、车辆清清洗情节、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服务是车辆沾站务服务。客运站为旅客提供的补票、退票、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恩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基本振站务服务等服务是可可沾污服务。
客观站经营管理,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提供站务服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一节  客运站的法律地位
客运站的法律地位,是指客运站以站务服务为内容的各种法律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即客运站在各种站务沾污法律惯例中处于当事人、本人的地位,还是代理人的地位。
根据站务服务法律关系中的内容不同,沾污服务法律关系被区分为车辆站务服关系和旅客站务服务服务法律关系。
一、车辆站务服务五法律关系
车辆站务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客运在向客运经营者提供车辆站务服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耕具车辆沾污服务的类别,车辆站务服务法律  关系可区别为以下几种
1、客运代理法律关系
客运代理法律法律关系是因客运站向客运经营者提供代理售票、法班、行包运输代理、退票、补票等服务,而客运经营者、客运站和旅客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客运带离法律  关系包含三种法律关系—一种是客运站与客运客运者之间的关系;二是客运站与旅客之间的关系;三是客运经营者与旅客之间的关系
a、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在我国及大陆法系国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之中合同关系,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被代理人是委托人,代理人是受委托人。因此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特们之间的委托合同—进站协议确定。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汽车客运收费规则第5、6、7条规定,客运站承运人待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代理费。客运代理费按照不同站设施、服务内容和吸引旅客能力等具体条件确定,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及其以下站6%。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客运站可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运发班费不在收取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
b、客运站与旅客之间旅客之间的关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代理有直接代理、知晓本人的代理和不知晓本人的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只消本人的代理,是指受委托人及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不知晓本人的代理,是指受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地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当事人。
在直接代理中,合同当事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代理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在知晓本人的间接代理中,如果代理人披露委托人,则代理人与第三人为和推的当事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是本人,而是代理人。由此可见,在不知晓本人的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第三人不存在和合同关系;反之,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客运站发售的客票有两种,一种是标明客运经营者名称的客票;另一种是标明客运名称的客票。标明客运经营者名称客票下的客运代理属于直接代理,客运站与旅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标明客运站名称的客票一下的客运代理属于不知晓本人的间接代理或知晓本人的间接代理。如果是只消本人的间接代理,客运站与旅客之间原则上,不存在合同关系;而再不知晓本人的间接代理中,客运站与旅客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取决于客运站订立合同后是否向旅客披露了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是否选择了委托人。如果客运站披露了客运经营者,并且旅客选择了客运经营者,则客运站与旅客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客运站仅为代理人,反之,客运站与旅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客运经仅为代理人;反之,客运站与旅客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客运站应向旅客负责。
运输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案例,旅客购买了有客运站发售的未标明客运经营者的客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旅客伤亡,此时客运站是否可作为适格被告,是否应向旅客承担责任。一般认为,该种情况下的代理往往属于不知晓本人的代理,因此,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客运站披露了客运经营者的情况,并且旅客选择了客运经营者,则客运站仅为代理人,诉讼中第三人,并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客运站于诉讼中未披露客运经营者,但旅客为选择客运经营者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则客运站为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客运站应向旅客承担责任当然,旅客不能变更其所选择的相对人。另外,客运站在向旅客之承担了责任之后,可依据其与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向客运经营者追偿。
c、客运经营者与旅客之间的关系
原则上,客运经营者与旅客之间的关系是客运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例外情况是,在不知晓本人的间接代理中,如果客运站未向旅客披露客运经营者,或虽披露了客运经营者,但旅客未选定客运经营者作为相对人;或在知晓本人的间接带离中,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客运合同只约束客运站与旅客的,客运经营者与旅客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旅客不得将客运经营者作为民事诉讼关系的被告。
2、客运站非代理法律关系
客运站非代理法律关系,是指客运站因提供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停放、车辆安全等车辆站务服务,而与客运经营者生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客运站非代理法律关系是一种服务类合同关系,其中因车辆清洗清洁、车辆保温、车辆安全服务而成立的和头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而因车辆停放成立的合同可能是车辆保管合同,也可能是停放服务合同。客运站在非代理法律  关系中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二、旅客站务服务法律关系
旅客站务服务法律关系,是指客运站因向旅客提供基本站务服务和行包保管、小件物品积存、行包装卸的站务服务与旅客形成的法律关系。
客运站因向旅客提供行包保管、小件物品积存服务,与旅客成立的保管合同关系。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行包装卸、变更、保管、小件物品积存服务,可向旅客单独收取相应费用。客运站向旅客提供基本站务服务,可按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向旅客另行收取。客运站在旅客站务法律关系中处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承担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节  客运站提供车辆站务服务的义务
客运站向进站客运经营者提供车辆站务服务,应当依据其与进站客运经营者达成的进展协议;客运站与进站客运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进站协议进行确定。为使客运站能够更好地履行站务服务义务,保护进站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道条及交通部第10号令规定,客运站经营者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意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道路客运站是社会公共设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因此,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客运站经营者不得随意改变客运的原用途和服务功能。为了适应当地的经营发展,需要重新对道路客运站规划和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客运站已到使用年限或者其他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发生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批准,可以将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为保障客运站用途和功能的正常发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备、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因未,维护好客运站设备、设施,而导致客运站功能、用途无法发挥的,属于消极的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行为。客运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县级以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公平服务的义务
客运站为客运经营者提供车辆站务服务,因此,客运站经营者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之间是一平等主体合同关系。平等、自愿是和当事人订合同法的原则,当事人订不订合同、订立何种呢内容的合同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一方不得把意志强加等对方。据此,交通部第10号令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客运站是公益性设施,车站站址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选择车站站址应当满足的要求有—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尽可能节省旅客出行时间和费用,减少在市内换乘次数;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公交系统和吉他运输方式的站场衔接连号,确保车辆浪向合理,出入方便;具备比晓得工程、地址条件,方便与城市的公用工程网连接。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辆建设需要,并由发展余地等。由于客运站受到以下几点条件限制,一个城市的客运站不可能遍地开花,尽管客运站经营者实际上无法自主选择车辆站务服务者,只有委身于某一个客运站。客运站的优势使得客运站在与众多的客运经营者打交道时极易出现偏袒一些客运经营者,歧视另一些客运经营者的现象。据此,交通部第10号另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不得拖延支付客运经营者的运费。客运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由于客运站经营者与客运经营者之间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因此,道条和交通部第10号令规定,客运班次有客运与客运经营者协商安排,而不是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安排。当然,由于客运经营者之间存在的利益方面的冲突,客运站经营者在安排发车时间或排班此时往往不能亿万端平,据此,交通部第10号令规定,客运经营者在发车之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裁定是否属于终局裁定,交通部第10号令没有、也无权作出规定。一般认为,该裁定非终局裁定,当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当然,由于安排班次具有相当的专业性,激磁,建议未来的道路运输法应当规定复议前置制度,即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公平服务义务还要求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站经营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经营者不得拒绝,一是,已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是,已与客运站鉴定了使用客运站的协议;三是,车辆持有有效的车辆经营证,对于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客运经营者的车辆,如无证经营的车辆,客运站经营者可以、而且应当拒绝。这里应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不得拒绝进站的义务不是缔约强制义务。缔约强制义务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从事公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提出的合理运输要求。即只要旅客提出了订立合同的合理的运输要求,承运人必须与其订立合同。不得拒绝进站的义务发生在进站协议成立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及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拒绝已与自己订立有进站协议的客运经营者的车辆进展经营。
三、安全管理义务
安全管理易义是客运站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也是客运站经营者法定义务。客运站对出站车辆和旅旅客的安全检查,是从源头上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的管理,旅客运输生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客运站的安全管理,道条和交通部第10好另令规定,客运站经营者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客运站对进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仅是合一项合同义务,根据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定第11条规定,客运站根据承运人要求,为进站车辆提提供安全服务费这一规定实际上把客运站对进站车辆的安全检查义务理解成合同义务,并据此规定,客运可收取安全服务费。交通部第10号令将对出站车辆的安全检查规定为客运站的法定义务,但并为否定安全检查作为客运站的合同义务。因此,按照新的规定,客运站经营者仍可依据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定第11条收取安全服务费。
四、披露进站客车的经营信息的义务
披露客运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及有利于旅客根据相关信息选择适合自己笞刑的合理班次,也会直接影响客运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次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护秩序。在合同法上,客运站经营者公布的上述信息构成了客运合同的内容,因,客运站应当尊准确披露上述信息,防止发生误解。披露信息直接影响客运经营者的利益,因此,客运站应当公平公布上述信息,不得其实某些客运经营者。
五、按规定调度车辆的义务
暗战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其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议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节 旅客站务服务义务及其他义务
一、旅客站务服务义务
旅客站务服务义务是指客运站经营者向进站旅客提供的站务服务义务,包括旅客基本站务服务行包保管、行李积存、装卸、信息服务等站务服务义务。从合同角度讲,如果客运站经营者履行义务不适当,给旅客造成了损失,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行李寄存关系中,如果客运站经营者因保管不善造成旅客积存行李损失的,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向旅客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使客运站能够更好的履行旅客站务服务义务,保护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道条及缴交通部第10号令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侯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旅客站务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共识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的乱收费。
3、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二、其他义务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度、应急指挥、应急设备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2、客运站盈盈这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和档案,并按照要求保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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