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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赤平:新金融的5大特征

新华丝路网海口9月16日电   与传统的金融业态相对应,新金融主要是指包括新银行、金融科技、区块链技术、互联网金融、智能财富管理、其他相关的金融技术变化如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内的一种全新的提供金融服务、金融中介的思维和方式。从现在的状态来看,金融领域已经成为我国“双创”的集中地带,并且形成了新金融的雏形。

那么新金融新在哪些地方?归结起来,新金融至少有如下5大特征:

1、新金融依托工业4.0的时代背景而产生。

从康德拉季耶夫周期角度来看,世界经济发展已经经历过了三次工业革命,分别是:(1)发生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的第一次工业革命,对应的是机械化,主要的产业形式是蒸汽机、纺织、煤炭、钢铁和铁路等,被称之为工业1.0时代。(2)发生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期的第二次工业革命,对应的是电气化,主要产业形式是电气、汽车、石油、化工等,被称之为工业2.0时代。(3)发生在20世纪中期到21世纪初的第三次工业革命,对应的是自动化,主要产业形式是计算机、生物技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被称之为工业3.0时代。现在我们处在一个新的起点上,将有可能形成一次新的产业革命,或者叫做第四次工业革命,对应的是智能化,主要产业形式是互联网、新能源、智能技术等,也可以称之为工业4.0时代。

传统金融主要与前三次工业革命相关联,并且随着工业革命的进程金融介入的程度也在不断地加深。新金融既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产物,也是适应新的产业形式需要而产生的金融服务和中介方式。因此对新金融的理解,必须放在工业4.0的这个大平台上,才有可能理解其产生的本质和应用范围,而不是简单地将其作为对传统金融的改造或技术上的革新。

2、新金融对应新的生产要素——信息数据资源。

在原始社会,以土地为核心的环境资源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人们追逐水源和食物繁茂的地带聚族而居,生息繁衍,形成各种早期的文明;在农耕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和劳动,在我国东方经典的封建集权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这两类要素的作用体现得最为明显;在工业1.0时代,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劳动和资本;在工业2.0和3.0时代,最主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家;进入到工业4.0时代,除了以往的各类生产要素之外,出现了一种全新的生产要素,这就是信息数据。整个社会的运行、修正和调整逐步建立在信息数据资源基础之上,信息数据资源正在成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但是目前信息数据资源的产权归属和界定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一步明晰,从而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数据交易规则和秩序,使之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价值体系,并通过市场机制得到有效反映和促进。

3、新金融具有普惠性质。

在核心客户的结构划分上,传统金融始终摆脱不了“二八定律”的束缚,即只有不到20%的客户是可以给传统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利润的客户,而其他80%客户则是不盈利甚至是要依靠亏损来加以维护的客户,在这样的状态下,传统的金融机构往往对大量的所谓低端客户持排斥的态度,对不同的客户提供的是不平等的金融服务,如在营业场所设置VIP服务区、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产品等。

由于依托扁平的互联网和其他金融科技技术,新金融增强了其服务的触达能力和场景构造能力,新金融可以为“长尾”客户即另外80%的客户提供相对平等的金融服务,因而新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社会的整体平等和公平程度。但是由此导致的其单笔服务的低收益状况,要求新金融在提供这类服务时,其产品必须大众化、标准化,必须要求有一定的规模经济才能维持其可持续性。

4、新金融突破了时空界限。

新金融可以为客户提供全天候、不间断、不受物理网点限制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无处不在”的“全天候”服务方式,由此带来了金融服务的效率提升、成本降低和无界性,使得新金融天然地具有了“跨界”和综合化经营的能力。传统金融严格的“分业经营”在新金融的冲击下,将会至少从技术上遭到瓦解。在新金融的平台上,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细分形式将有可能不复存在。

5、新金融的风险具有更强的扩散效应。

金融中介业务的本质就是经营或对冲资金资源配置过程中的风险。在长期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传统金融积累了一整套这类的风险管理技术,可以通过价格、资本、风险分散转移等内控制度和技术从内部管理风险,也可以通过外部监管或管制对冲部分风险。从本质上看,金融监管就是为了从外部对冲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扩散风险等社会风险而设置的一种制度性机制。与新金融相比较,传统金融由于其风险管理技术的相对成熟因而其风险相对较低。

那些无法预期、无法控制的风险才是真正的风险。新金融由于其普惠性、无界性等特征形成了一系列新的风险形式,具备更强的风险扩散效应。而且从目前的状态来看,新金融由于其风险管理技术的积累不足,在价格、资本、内部控制等方面还远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管理模式,不足以从内部对冲源自市场、政策、产品、操作、经营机制以及法律等各方面的风险,因而成为无法预期、无法控制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通过强化规制和监管,从外部对冲由此产生的部分风险。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反其道而行之,由于“分业监管”的制约,在我国新金融发展的起步阶段便形成了监管缺失;同时片面的鼓励互联网金融之类的所谓“金融创新”,监管部门也放松了对新金融的监管。

在2014年至2015年互联网金融爆发式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混乱和风险。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达到4127家,累计问题平台及停业1778家。2016年4月14日,人民银行牵头联合多个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方案》,展开了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联合整治行动。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集中爆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传统的监管体制和方法已经不适应对新金融的监管,将会倒逼金融监管体制的加快改革。这也说明,新金融需要新的监管制度。(邵赤平,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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