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股权众筹遭遇“寒冬期”?或许真相应该是这样

  近期有媒体频频爆出股权众筹平台投资者遭遇风险后退出事件,并且根据公开的数据表明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有下滑迹象,于是又业内人士预测股权众筹或遭遇“寒冬期”。为回应相关咨询,本文将对股权众筹模式及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对于众筹平台来说,其运作模式和P2P网贷有本质区别:P2P网贷的标的是债权,到期还本付息,逾期时借款人或平台承担相应的兑付责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则不同,投资者跟投项目后,就和项目方是股权合作关系,即形成股东关系,必须参与投钱管理和投后运营,并且与项目方共同承担盈利和亏损,而导致投资者退出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监管缺失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定义了股权众筹,即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属于公募。而现实中的股权众筹往往属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范畴,具有私募的性质。

 

由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的实践中产生诸多法律风险,为了加强监管,在2016年3月起开展的全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该种股权众筹模式进行整治,特别对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或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予以重点整治。其后,在2016年10月,证监会等部委出台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仅提出了六项禁止性的整治要求,但是对于如何监管、具体的整改措施都未有监管细则。

 

因此,由于监管对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不完善,股权众筹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是导致投资者风险的原因之一。

 

二、平台服务参差不齐

 

在实际中,各家平台对项目的审核标准不统一。以餐饮众筹为例,有些平台要求对连锁店的数量、地理位置、经营内容等进行严格的书面及现场核查,但是有的平台只要求基本信息真实有效,就可以在平台上线融资,平台不做实际的尽职调查和投后管理,仅做信息展示和众筹交易。对于这些项目本身的后果都需投资者承担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

 

而实际上,投资者对于平台推介的项目并未真正了解,对投后的管理事务也缺乏专业管理能力,因此对于平台来说,尽快建立起统一的项目审核标准,减少投资者风险尤为必要。

 

三、投资者准入标准不明

 

对于投资者资格要求中,《意见》中仅规定了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并未有针对股权众筹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建立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仅对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部分提到了“特定对象”的相关要求,即不突破“非公开”的限定,而在2016年4月15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的资格有明确的限制。

 

因此,平台上的项目收益与预期收益差距较大,是众筹行业甚至任何形式的投资都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投资者如果要参与投资项目,需要对所投行业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要正视风险的存在。

 

因此,笔者认为,一方面,众筹投资者人数减少,与安全优质的项目缺失有关。融资者需要对项目本身真实、合法性负责,对行业监管规定、交易涉及的其他监管规则等要充分知晓并执行;另一方面,从保护股权众筹投资者的角度,平台应当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勤勉尽责、信息核实、欺诈防范、信息保护、投资者教育等义务,不能在融资活动中向投资者单方面输入收益回报的内容,对项目未来的风险却鲜有提及,这对于投资专业知识普遍不足的投资者来说,并不感知到可能的收益风险。

 

总之,股权众筹为普通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门槛低、效率高、成长性较好的投资方式,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是,无论是融资方、投资者、平台,三方参与者都需具备专业知识,并且须充分参与项目本身的投前及后期管理,投资并不是“坐收渔利”,风险把控才是正道。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股权众筹走进死胡同,大伙还要不要玩下去?
股权众筹走进死胡同后,到底该怎么玩?
众筹平台数量连续10个月下降
股权众筹第一案评析
4角度解读征求意见稿下的股权众筹运作?
曾负责京东众筹业务的副总裁离职,众筹很“尴尬”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