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2013)》,现就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在实施追越前应开展风险评估
(一)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水域通航分道和推荐航路的宽度一般为200米,船舶实施追越时,追越船与被追越船之间的安全横距会因通航水域宽度而受到限制。
(二)航行于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种类多、吨位差别大、船员操作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船舶在追越过程中,会产生人为不安全因素。
(三)泰州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上水域未设置小型船舶下行推荐航路,大小型船舶下行均航行于下行通航分道内,可供追越船使用的水域明显不足。
(四)在追越过程中,若两船同向行驶其横距小于两船船宽之和时易产生船吸现象;当两船速度快、横距小、并行相持时间长、相对速度变小时,船吸现象更加明显。
(五)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可能因被追越船或前方突发情况而形成碰撞危险。
(六)当追越船未完全驶过让清被追越船时,仍有可能形成紧迫局面或发生碰撞事故;强行追越,则发生碰撞危险机率增大。
二、船舶实施追越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水域宽阔、航道顺直。
(二)环境良好、无碍他船。
(三)前船同意、动作协调。
三、禁止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桥区水域(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越)。
(二)福姜沙北水道FB#4-1至FB#7浮。
(三)交通管制区域。
以下航段适用于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
(四) 尹公洲航段(长江#99-#101浮、长江#103-#105-1浮);
(五) 渡运水域;
(六)福姜沙南水道及福姜沙南水道上下口(长江#44浮至长江#59浮)。
四、避免船舶追越的航段
(一)龙门口水域(长江#112浮-长江#114浮)。
(二)六圩河口水域。
(三)嘶马弯曲航段(长江#90浮至长江#92-1浮)。
(四)福姜沙北水道上下口。
(五)南通天生港下口水域(长江#29浮至长江#31浮)。
(六)通航环境受限制或复杂的其它水域(如大型水工工程施工水域、危化品码头密集区或其它专用航道)。
五、船舶实施追越时的责任与义务
(一)追越船的责任
1.在可以追越的航段,追越前应主动与被追越船进行信息的有效沟通,取得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追越。
2.泰州大桥以上航段下行追越小型船舶时,应主动发出追越信息,不应妨碍小型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被追越船的义务
1.当收到追越船的追越要求时,应及时明确回复是否同意追越。
2.如同意追越,应尽可能让出部分航道/航路,必要时还应减速配合追越。
3.在被追越过程中,应随时注意追越船的行动。如发生影响配合追越的特殊情况,应立即使用一切有效手段通知追越船,并运用良好的船艺,主动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条件的避让行动。
原《关于规范长江江苏段船舶追越行为的通告》(江苏海事局通告〔【2009〕】34号)废止。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2014年6月18日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