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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心了!船员无视值班安排,擅自离船,扣分又罚款!
船员无视值班安排,擅自离船,罚!

近日,厦门东渡海事处完成了对“闽XXX”轮船上“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五名船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事件详情

近日,厦门东渡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靠泊于东渡7号泊位“闽XXX”轮进行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船上仅有一名船员在船进行港内值班。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勘验,确定该名船员系为“闽XXX”轮船长,检查当天上午,船长原本安排了包括自己在内的6名船员留船进行港内值班。但由于部分船员安全意识淡薄,擅自下船,导致执法人员检查期间船上只有船长自己在船值班

详细情况,请看视频:↓

经过调查,“闽XXX”轮三管轮刘某等五名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相关条款,厦门东渡海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对上述五名船员分别处以罚款2000元人民币和违法记分8分的决定。

为什么要进行港内值班?

船员是船舶操作和管理的主体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

船员的值班行为与人命、财产安全

和海洋环境保护息息相关

加强船员配备、规范船员值班行为是船舶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我国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船员条例》,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制定了《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其中《规则》的第六章对船舶港内值班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六章 港内值班

第一节 港内值班应当遵守的一般要求

第八十八条船舶在港内停泊时,船长应当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者辅助设备,以及装载有危害、危险、有毒、易燃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船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

第八十九条船长应当根据停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并安排好必要的设备。

第九十条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

(二)确保与货物作业相关机械的安全操作;

(三)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

(四)保持船舶工作正常。

第九十一条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

第九十二条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

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率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当承担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此外,《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中国籍、外国籍船舶在停泊期间,均应配备足够的掌握相应安全知识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对船舶及设备进行安全操纵的船员。

无论何时,500总吨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总吨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港内停泊值班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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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板部值班人员注意事项

(一)掌握全船人员动态,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做好梯口值守,合理安排巡逻,防止无关人员擅自上船;

(二)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者悬挂有关号灯号型;

(三)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根据潮高、风、流变化及时调整系泊缆绳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四)注意吃水、龙骨下的富余水深和船舶的总体状态;

(五)无线电值班人员应注意收听交管频道和气象海况信息,当收到恶劣气象警报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根据情况需要,调整压舱水,注意船体平衡;注意检查污水井、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且注意防火安全;

(七)发生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鸣放警报,采取措施;

(八)掌握船舶稳性情况,能够在失火时向消防部门提供可喷洒在船上且不致危及本船的水的大致数量;

 

(九)在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不得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垃圾及杂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本船对周围环境造成其他形式的污染;

(十一)注意过往船舶,有他船系靠本船或者前后泊位时应当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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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机部值班人员注意事项

(一)遵守有关防范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

(二)监测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

(三)遵守当地有关防污染规定,按照规定采用必要的技术、方法和程序,防止船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查看污水井中污水的变化情况;

(五)出现紧急情况并且需要时,发出警报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上人员、船舶及其货物遭受损害;

(六)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七)经常巡查以判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发现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码头作业、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八)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船上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者损坏;

(九)对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重要事项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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