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回的多缴税款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解析】
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
1、 计入“收到的税费返还”;
2、 冲减“支付的各项税费”;
3、 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上述做法1,在实务中容易理解,也易于与附注中的披露事项予以勾稽。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收到的税费返还,是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税费,如收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另外,根据财政部2022年第2期会计准则实施问题解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或缴回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从上述分析可见,“收到的税费返还”是指按税法和其他规定的优惠条件收到的税费返还款,属于税收优惠和减免。而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退回的多缴税款不属于税收优惠和减免事项,因此不属于“收到的税收返还”项目。
做法2:冲减“支付的各项税费”,比较符合实际的业务背景,因为相当于是抵减了当期支付的税费。但是,这种做法,如果退回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大,则会导致该行次出现负数,不符合现金流量表的列报原则。在实务中,如果有这样一种情形,当期不存在缴纳的税款,则无可抵减的支付税费,因此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抵减并不合理。
做法3,该事项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更为合理。因此建议以做法3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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