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由来
物流公司对外提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无偿担保的,应比照应收账款损失处理,进行税前扣除,其他情况均不得扣除
1.物流公司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无偿担保,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2.物流公司对外无偿担保,如与被担保方电器公司属关联企业,则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无偿担保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故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物流公司对外无偿担保,如与被担保方电器公司无业务关系,则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该对外提供无偿担保造成的资产损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担保造成的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所需证据材料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五)行政机关的公文;(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我们的建议
企业对外无偿担保不仅存在代为清偿却无法追偿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存在我们上一篇文章提及的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税收负担问题以及本文所述无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家朋友:
1.担保需考虑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企业对外提供无偿担保时,应当考虑对外担保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如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则企业除担保损失外还存在企业所得税无法税前扣除的损失。
2.担保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对关联公司提供无偿担保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代偿造成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建议企业对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时按独立交易原则处理,避免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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