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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界定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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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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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若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则须办理变更登记。

《法人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证。超过有效期的《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其活动能力和资信状况的标志,也是履约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体现,是《民法通则》确定的法人重要条件。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范畴主要有下列四种界定方法:

1、全部资产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编写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是目前最系统最权威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工具书。它对“开办资金”的定义是:“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主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②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③以人民币表示。其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2、事业单位申报说。2000年9月27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46号)规定:“开办资金由事业单位申报,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净资产,最低数额应以其取得本行业执业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资产数额相一致”。

3、实收资本说。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会计科目设置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有很大差异,对其开办资金的范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参照工商企业登记验资,将“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作为“开办资金”予以验资并出具证明。

4、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说。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有朋友在办理法人证书备案时对于其中”开办资金“一项的填写存在疑惑,因为早先成立的事业单位没有和原来企业一样实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开办时没有验资注册,存续期间也没有增资、减资等法律程序变更操作,很多人误理解资产负债表的净资产数额就是开办资金的数额,这是一种误区。往往导致触碰了“开办资金比原登记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开办资金确认证明”的规定,而无端增加变更程序。

由于条文的不明确,也有不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此也是模棱两可,认识有偏差,往往一看资产负债表净资产数额同比超过20%就打回要求变更登记。

相关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

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上述规定很明确地表明开办资金不包括代管资产、指定用途专项资产、专用基金等,理论上除了开办时开办资金等于净资产外,其他时候都不可能相等,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小编认为开办资金就是类似于企业的注册资本数额。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国事登函〔2014〕9号)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尽管变更程序有所简化,降低了管理成本,但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如合并、拆分等),开办资金基本不会有变化,因此小编认为事业单位进行法人证书备案年检时,其开办资金数应无变化,仍以设立时的数为准。

一家之言,欢迎大家留言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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