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增值额=25-17=8亿元;
8÷17=47.06%,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适用税率为30%,因此:
A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8×30%=2.4亿元。
三、建议
建议根据B公司转让在建工程土地增值税清算状况来决定A公司购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不能作为加计扣除计算基数。
(一)B公司在建工程转让收入小于扣除项目金额(不含5%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和20%的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数),该情形下,应允许A公司将在建工程成本作为加计扣除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
(二)B公司在建工程转让收入小于扣除项目金额(含部分5%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含20%的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数),该情形下,应允许A公司将在建工程成本作为加计扣除计算基数,调整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
(三)B公司在建工程转让收入小于扣除项目金额(含5%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含部分20%的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数),该情形下,应调整A公司加计扣除部分的计算基数,在建工程成本不能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
(四)B公司在建工程转让收入大于或等于扣除项目金额的,则A公司购入的在建工程成本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也不能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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