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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的实务要点

一、执行和解协议法律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据此,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执行员应当将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外和解协议的区别:执行和解协议系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当事人可借此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而执行外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需提起执行异议才能影响执行程序。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有三点:1.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撤销原执行文书的效力;3.执行和解具有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效力。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按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终结。

二、执行和解协议案例解析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如何救济?

2018年2月2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规定还未出台,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只能申请恢复执行,这一做法否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如果存在执行和解协议对申请执行人更有利之情形,被执行人更可以通过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来拖延履行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两种救济途径:1.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2.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73号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本案中,华夏芯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已履行了其与西安九步坊企业之间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和《增资协议》内容,故其主张双方《增资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书》均系为解决本案所达成的和解协议,且履行有先后顺序,《增资协议》未解除,《执行和解协议书》不具备履行条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规定的情形,据此主张北京二中院认定事实错误,恢复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华夏芯公司主张将其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失信信息之异议和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本院不予审查。

据此可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除非执行和解协议明确将“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失信信息”作为履行债务的先决义务,否则被执行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二)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损害的,能否以违约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实践中往往存在被执行人并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履行义务,但执行和解协议经履行完毕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够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之规定,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延迟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不能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可以就被执行人给其造成的损失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案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62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0656号裁决书是否应终结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0656号裁决书的执行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重新约定了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并明确了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履行期限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双方已据此履行。现严永宝主张被执行人因股权转让扣税未全面履行支付义务,其有权依据0656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海斌向执行法院出示了其已如数支付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和解款共计409万元,并承担了因回购股权所产生的印花税和交易费用(连同最后一期和解款一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支付),相关股权也已完成交割并办妥股权转让手续的证据,证明《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双方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负担问题应通过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寻求救济。故严永宝要求撤销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执异987号执行裁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三中院(2021)京03执异98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可知,被执行人并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履行义务,但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三、执行和解协议拟定的风险管理

(一)约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金,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

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且法律对协议内容并未作出明确限制,故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延迟履行协议的违约金,但需明确的是,这一方法仅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之情形,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能力较弱、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这一约定将难以实现,以此来提起诉讼的反而会增加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

(二)约定担保人共同承担债务,且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执行和解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了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债务加入能够增强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更大程度的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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