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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一庭:亲属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
亲属能否作为遗嘱见证人
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转自:民商法茶座

审判实务
对于亲属范围的界定,各国都有不一样的规定,主要分为限定和非限定两类。限定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通过总则的方式直接规定亲属的范围。比如,日本民法典(亲属编)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以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以内的姻亲”,将亲属范围进行限定。第二种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进行具体性的规定。比如,我国1980年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第二类是非限定,比如德国民法典就未规定亲属范围。

对亲属的分类,各国也有不同的分法。德国、瑞士和墨西哥等国家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而日本则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我国目前采用第二种模式,即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直系血亲,是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相互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以外的在血缘上与自己同出一源,也就是出于同一祖先的亲属。除直系血亲外均为旁系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等。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一般而言,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中的非继承人与遗嘱有直接和间接受益的利害关系,不宜作为遗嘱见证人。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与遗嘱有直接受益的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除遗嘱确定只给夫妻一方的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偶一般与遗嘱存在直接受益的利害关系,而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可能在将来通过继承受益。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遗嘱有间接受益的利害关系。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据遗嘱取得遗产后,其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因法定继承、转继承或代位继承其父母从遗嘱人处取得的遗产而间接受益。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可能因此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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