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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法官:要有点法律经济思维

在目的正当,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合格的民商事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思维,通过法律经济思维实现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做一名合格法官,首先要精通法律,法官是法律职业工作者,是对社会法律关系的最终裁量者,法官的立身之本在于法律知识和适用法律知识的技能。那么,仅有法律知识就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吗?显然不是。

除了法律知识及技能外,法官的政治素质、品德修养、人文素养等等是合格法官的灵魂所在。道为术之先,如果没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追求私利,丧失法官的职业操守,不管具有多少知识技能,也只是法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贻害社会。在目的正当、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合格的民商事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经济思维,本着谋求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目的,通过法律经济思维实现案件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审判实践中有很多法律经济思维运用的实例:

一、双方当事人利益最优化的博弈。民商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个人有限理性等因素制约,未必能选择最优策略。法官是居中裁判者,公正的从中立者角度处理纠纷,往往能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优化。我们曾经处理过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是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对外借了200万元无力偿还,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查封了被告的企业。被告虽然资不抵债,但仍然有生产经营能力。春节临近,由于查封,被告无法进行生产,来法院要求解除查封,合议庭了解情况后,从债务偿还的经济角度协调了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申请解除查封,原告的财务人员对被告企业进行财务监管,提取被告的经营利润用于偿还债务。法院依法解除查封后,被告企业在当年春节期间就盈利近100万元,有效地偿还了部分债务,后续的债务也逐渐分期偿还完毕,被告企业获得继续生存、发展的机会,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从法律经济思维考量,有的企业有形资产不多,但企业长期积累的商誉、客户关系、产销渠道等无形资产是一笔宝贵的资源,如果企业具有生产能力,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保护企业合法的生产盈利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履行,是经济正效益的增加。

二、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科斯定理提出:若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资源配置都可以达到最优效率。但现实世界中交易成本永远存在,有效的权利分配和产权界定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是民商法的价值取向,民商事法官在办案中应具有成本与效率的意识。我们办过一起案件,某企业股东因个人债务纠纷被起诉到法院,该被告当时除了在企业的股权外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处于经济破产的边缘。但企业的股份有一个大企业准备收购,协商的过程估计有半年,如果收购成功,股权价格增加的可能性很大。被告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待形势明朗后再处理。法院中止审理虽然会导致案件的结案时间延长,但法官考虑到企业的整体利益及原告将来能够实现的债权,决定中止审理。股权价格随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半年后企业达成收购协议,被告的股权价格上涨了3倍,股权处置后,足额还清了债务。一件原本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取得了圆满的效果。法官处理案件也是一种资源配置,原被告之间常常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用法律经济思维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审判质量的一种优化。

三、沉没成本。沉没成本在经济学上指已发生、无法收回的成本支出和损失。很多当事人往往舍不得放弃,在亏损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在一起借款本金数千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调解中,被告是房地产商,持有大量待售商品房,却认为商品房市场价格偏低,总想等房地产价格上涨后再卖房还债。借款利息每天都以数万元在累积,利息越来越多,被告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法院极其抵触。在调解中我们和当事人交流了“债务随资产转移”和“及时止损”的经济理念,最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冲突,原告同意免除债务利息,被告自觉自愿的处置房产以清偿债务的本金。案件调解并及时履行完毕,避免了当事人更大的损失及无休止的利息,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财务、税务知识的应用。民商事案件中时常会涉及财务、税务问题。在一起矿石买卖合同纠纷中,行业惯例是由卖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买方在下一流通环节进行增值税抵扣,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卖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仍然按双方当事人原先约定的价格判决货款,似乎也符合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合同的形式正义,但被告在再次销售产品时无法抵扣17%的增值税,实质上额外产生了约17%的损失。法官如果具有税务常识,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当事人约定的货款扣除17%的增值税税额,无疑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公正。在公司股权诉讼案件中,涉及利益分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重要的证据,法官应该看得懂有多少资产、多少负债、盈利还是亏损、有多少未分配利润,这些基本事实是形成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官具有财务常识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正确的裁判。

“功夫在诗外”,同样,合格法官的素质也是一个全面的体系,法律经济思维是合格法官素质内涵的丰富,层次的扩展。公正高效的办理案件是对审判资源成本与效益的优化。法官运用法律经济思维,合法灵活地处理矛盾纠纷,实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均衡,正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体现。

(张霞)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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