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供准确送达地址 被告不明确起诉被驳回
作者:蒋祝新 发布时间:2012-08-21 10:41:56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徐某诉称,被告洪某2012年2月22日向其借款2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洪某还本付息。
法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只有被告所在的小区名称及楼号,并没有提供单元号及门牌号。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该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邮政局以地址不详为由退回了邮件,承办人员拨打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发现该号码已经停机,而承办人员在到现场去时发现该栋楼有六个单元,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单元号和门牌号,无法确定被告的住址。而且这时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联系方式。
法院认为,原告徐某不能提供被告洪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 定,本案被告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编辑:宋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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