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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师的法律风险提示

【法律风险提示1:法律顾问花钱少作用大】许多公司老板、企业主只有在公司陷入诉讼纠纷或者遭受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失时才想起聘请法律顾问,希望他们能在诉讼中力挽狂澜,扭转损失。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法律风险应防范于未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这样的做法即高效又节约。法律顾问的真正作用在于为公司提示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将损失遏制在萌芽阶段。例如,法律顾问可以参与经营决策,评估法律风险;参与商业谈判,提供咨询意见;起草、修改、审核公司章程与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法律风险提示2:非货币财产出资当心违法】股东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估价。许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为了获得更多股权,往往对这些财产价值进行高估;还有一些股东没有正确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认为出资到公司的财物仍然属于自己,所以并未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以上行为都存在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对此,笔者建议股东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财产如实估价,并依法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否则将被工商管理机关处以虚假出资额5%15%的罚款,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3:一人公司财产要分清】一人有限公司,特别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由于缺乏股东间的相互制约(只有一个股东),很容易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况。在公司与债权人发生纠纷时,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相分离,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一人有限公司在日常运营中需要格外谨慎,至少做到以下两点:第一,股东作出决策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名置备于公司;第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法律风险提示4:代垫出资被定抽逃的风险】公司在设立或者增资时,一些没有资金的股东想要参与其中往往会同自己的朋友约定由其代垫出资,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完成后,再从公司取出该笔资金归还。做此约定的股东潜意识中仍然没有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区分,认为我的出资就是我的财产,我可以随时取回随时处分,殊不知此种约定已然构成了抽逃出资。对此,在股东代垫出资时,应当约定以股东个人财产归还,或者以股权的分红款归还,也可将股权质押,作为股东还款的担保。

【法律风险提示5:公司登记不能图省事】由于公司登记手续较为繁杂,许多公司为图方便,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会聘请中介机构代为操作。更有甚者,连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也由中介机构代为签署,代为提交,由此可能产生一系列的法律纠纷。例如,不怀好意者可以利用代签的中介机构恶意变更公司登记,导致公司股权肆意变动,侵害股东利益。因此笔者建议,提交给登记机关的文件,特别是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应当由股东亲自签署,不能完全由中介机构代劳,以免给公司日后的运营造成难以预料的风险。

【法律风险提示6:公司情况变更须登记】有些企业主认为,公司设立时登记很重要,不登记拿不到营业执照。但到公司成立后,公司情况发生变更,是否进行变更登记无关痛痒。其实这种观念是极其错误的,公司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我国法律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登记主管机关可对其进行警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另外,工商登记是其他公司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主要途径,未办理变更登记会给对方传递错误信息,徒增交易风险。

【法律风险提示7:隐名股东不好当】投资人不愿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便通过与他人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方式,在幕后控制名义股东在公司的行为,成为隐名股东。然而我国法律未规定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导致其风险很大,利益系于名义股东的道德品质,因此是投资方式的下下之选。例如,名义股东可以自行将股权转卖给第三人,导致名义股东丧失投资利益;隐名股东以自己为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其为股东时,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不同意则不能变更,且无另外的救济途径。所以笔者不主张采用隐名股东的投资方式。

【法律风险提示8:公司名称打“擦边球”得不偿失】一些公司经营者将公司名称取得同某些知名公司的名称或者商标近似,希望通过“抱大腿”的方式迅速提升自身公司的知名度,降低宣传成本。例如,近年遍布网络的购物网站大都取名为“淘X网”或者“X宝网”。然而,这种行为法律风险极大,往往引发商标权侵权纠纷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旦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不但面临巨额赔偿,还会导致公司此前投入的广告宣传付诸东流。因此,公司经营者应当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通过自身努力壮大,不打法律“擦边球”。

【法律风险提示9:公章管理有讲究】签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即使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公司对公章管理并不严谨,如为了交易方便,往往会在空白合同或协议上先行加盖公章,或者将合同专用章公章出借。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章容易产生对方随意修改合同内容的情形,公司将面临不确定的合同义务;而将合同专用章出借,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公司将同借章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上述状况,公司应当严格公章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公章。

法律风险提示10:不规范的公司联营法律问题多中小公司往往都存在资金紧张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多数公司经营者会选择拉兄弟公司合作联营。然而作为商人,兄弟公司也不愿意承担额外的商业风险,于是催生了固定收益比例、不参与日常经营的联营协议。然而,此种行为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所以,公司经营者采用银行贷款等合法融资渠道,合作联营的也须遵守关于设立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风险提示11:大股东操纵公司风险大】中小公司里大股东往往既是股东,又是董事长,还是公司的总经理,集大权于一身。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运营全凭一人决定,容易发生侵犯小股东利益或者公司利益的情形。例如,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利用职权收受商业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操纵三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决议等。此时,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或直接起诉,要求侵权大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和公司利益。同时,笔者建议,应当引入职业经理人,将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法律风险提示12:修改章程要求严】公司日常经营的变动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但是章程不同于其他公司规章制度,不是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哪些股东点头同意就能随意修改的。首先,作为公司的“宪法”,其修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否则不发生修改效力,即公司修改应当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并经股东会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其次,章程的自治性也是有边界的,不能随意修改,还须遵循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13:公司僵局难善终】当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委派董事制度上存在隐患时,易产生势均力敌的两派股东或董事之间对抗的公司僵局。例如,各占50%股权的两位股东一旦产生矛盾,公司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任何一方都能否定对方的提议,长此以往公司经营将举步维艰。要应对这种情况,首先,公司在设立时应有意识的形成控股股东;其次,应当平衡股东委派董事的人数和职位;最后,在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已经产生的公司僵局时,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解散公司。

【法律风险提示14:对外转让股权有限制】一些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是直接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在该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之限制,同时还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可能导致转让行为无效。因此,有限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应当包括:价格、数量、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方面。

【法律风险提示15:增资可能侵犯小股东利益】在公司运营状况良好时,一些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会决议增资的方式扩大自身持股比例,摊薄小股东的股权比例,已获得更多的股权利益。如,一家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有限公司要增资5000万,小股东迫于资金压力,往往只能放弃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的权利。增资完成后,大股东赚的盆满钵满,而原先还占有10%股权的小股东,在增资后股权比例只有2%。这是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典型体现。对此,小股东有如下几条救济途径:第一,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其无效;第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大股东最高表决权数额,防止其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第三,通过股权转让或回购的方式寻求退出。

【法律风险提示16:减资不能减债务】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减资,未及时通知债权人导致其利益受损的,股东仍应依照减资前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股东无法通过这一途径减少公司债务。倘若公司通过恶意减资的方式逃避债务还可能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公司股东将对公司的所有债务就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公司股东决议减资时,应当按照程序在决议作出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进行公告。切勿妄图通过减资的方式逃避债务。

【法律风险提示17:公司讨债要合法】由于诉讼成本高、过程漫长、执行难,在公司陷入债务纠纷时很难及时为其讨回欠款,为避免资金链紧张,一些公司选择采用私力救济手段,如聘请讨债公司,甚至请“黑社会”帮忙“摆平”。然而,在暴力讨债中发生刑事案件后,债权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且非法讨债公司携客户钱款潜逃的事时有发生。因此,公司在追讨应收账款时应当采用合法途径,即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若发生欠债不还的情况,应当求助法院的执行机构,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实现自己的利益。

法律风险提示18:官商勾结终陷牢狱】政府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矿产资源许可开发和招商引资等方面往往是最终的裁判者。一些公司希望借助政府力量在上述领域谋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便行贿赂之道。因此,公司法律风险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公司股东、董监、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一旦涉案,不但对公司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个人也将面临牢狱之灾,失去事业、名誉、自由和亲友。因此,公司发展要遵循合法之路,商人要在商言商,与政府交流要守法。

【法律风险提示19:谨防送回扣变成商业贿赂】为了争取客户或者交易机会,有公司选择暗中给予对方有影响力的工作人员回扣。争取商业机会是公司本性,无可厚非,然而这一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一旦贿赂数额较大,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刑法处罚。而且,商业贿赂的形式不限于金钱或者实物,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折扣、代金券,免费娱乐、旅游,就学机会,荣誉称号等。为避免出现商业贿赂的情形,公司在给予他人任何性质的回扣时都应当明示并计入账簿。

【法律风险提示20:单位犯罪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公司在构成单位犯罪时,不但要对单位处以罚金,往往也要追究公司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三鹿集团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巨额罚款,其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也被判处无期徒刑;又如,被称为“中国典当第一案”的联谊集团因非法典当构成高利转贷罪,8名主管人员分别获刑。所以,公司经营者应当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合法生产经营,避免自身陷入刑法评价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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