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瑞·维诺格兰德:纽约,1968年
徐淳刚 | 文
连日以来,摄影界的热门话题之一是即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其中第四编《人格权》之第四章《肖像权》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明确意味着,肖像权大于版权、著作权。纪实摄影或曰文献摄影,或者街拍摄影,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也就是说,除过新闻机构、国家机关,绝大多数摄影师想在公共场所仅按个人意愿拍下别人的肖像并发表、出版、展览,将不可能了。你必须尊重肖像权,征得别人的同意,或签订合同。但如此以来,全成了摆拍,再也不会有“决定性瞬间”。
布列松:穆浮塔街,巴黎,1954年
由于《民法典》中此条有关摄影的规定,很多摄影师心存焦虑。有不少人发出了一些用各种马赛克遮住人物脸部的照片,以为这样就行了。但这明显是不懂肖像权。准确地说,这已经是在“丑化、污损”他人的肖像。尤其是,任何国家的“肖像权”都不是只指脸。《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指出: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马克·科恩:纽约,1977年
也就是说,根本不是脸的问题,是“肖像”问题。除了脸,其它可被识别的肢体形象都在肖像权的范围之内。像马克·科恩这种“不要脸”的拍法行不通。像李·弗里德兰德这样只拍人家的背影也不行。
李·弗里德兰德:纽约,1966年
《民法典》让摄影师们苦恼,确实关系重大。即便是罗伯特·弗兰克再世,拍一只大铜号遮住人脸,或者通过后期裁切,只剩下一半脸或身体,也不行。因为局部的形象依然可以识别,属于肖像权。
罗伯特·弗兰克:政治集会,芝加哥,1956年
像莉塞特·莫代尔这样只拍腿?也不行。有人会站出来说:“这是我的腿。”还在肖像权的范围内。
莉塞特·莫代尔:纽约,1940年
在《民法典》的规定之下,纪实摄影何去何从?街头人物如何拍摄?很多人一脸茫然。到底该怎么办?哪些能拍?哪些不能拍?似乎一筹莫展。
其实,选择依然很多。你可以不拍,不惹是生非。你可以继续拍,但不公开发表、展览、出版。你可以像尤金·阿杰特、薇薇安·迈尔,生前默默无闻,作品很少发表或从不发表,死后被世界知晓……但是,只要你未经同意私自拍摄并发表、展览、出版,就有可能被对方发现,并依法追究肖像权。
根据这种情况,有人设想,摄影师出门可以带着协议或合同,在拍摄前先和对方说明,签订合同。似乎有道理。但这其实很不现实。这还叫纪实摄影?街头摄影?纪实摄影或街头摄影所面对的人物场景是千变万化的,合同之说完全是无稽之谈——
1.如果你在街上只拍1个人,好像可以签合同。
莱昂·莱文斯坦:无题,1960年
2.但是,如果你拍2个人,是不是要带2份合同?
黛安·阿勃丝:纽约,康尼岛,1967年
3.如果你在外面拍3个人,是不是要带3份合同?
奥古斯特·桑德:三个去参加舞会的农夫,1914年
4.如果你像这样拍4个人,是不是要带4份合同?
寇德卡:爱尔兰,1976年
5.如果你拍5个人6个人,是不是要带更多合同?
罗伯特·弗兰克:纽约,1955-56年
6.如果你像维诺格兰德这样,在外面看见8个人,一次拍摄8个人,你至少要带8份合同。不,还要算上不远处穿裙子的1个女人。至少9份合同。
盖瑞·维诺格兰德:世博会,1964年
7.如果你拍下面这种场景,你要带多少合同?
盖瑞·维诺格兰德:自由女神渡轮,纽约,1971年
8.如果你拍一群人,有太多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你得带多少合同?群众的汪洋大海。摄影师出门必须开着卡车,拉一卡车合同。不,一火车合同。
维吉:纽约,康尼岛,1940年
马丁·帕尔:阿根廷,格兰德海滩,2014年
布列松:波兰,华沙,1956年
毋庸置疑,《民法典》确实会束缚摄影师的手脚,而且束缚很大。这就是肖像权大于版权的作用。
纪实摄影以记录社会现实为己任,如此以来,如何纪实?如果一切都成了合同,一切都成了摆拍,也就没有了现实,没有了文献,没有了真实。
不过,也不要太灰心。其实,就被拍摄者而言,并非所有人都在乎自己的肖像权,都会来追究你。有些人极端看重自己的肖像权,有些人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竟然还有“肖像权”。一半一半吧。于是,假设,在展览上,你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指着你拍的照片说:“这是我!拍得真好!”你的心一热;另一个人指着你拍的照片说:“这是我!谁让你拍的,我要告你!”你的心一凉……
总之,《民法典》让纪实摄影师或街头摄影师重新郑重考虑自己和被摄者的关系。“街拍之神”可能是个犯人,无名小卒或许利于生存。
仔细考量,《民法典》是有不利于摄影师的方面。但是,天无绝人之路,下面这几种摄影,纪实摄影也好,街拍摄影也罢,还是可以继续拍的——
1.在街头,在任何合法场所,自拍没问题。因为你的肖像权属于你。你不可能侵犯自己的肖像权。
薇薇安·迈尔:自拍,1953年
2.拍自己的妻子、孩子,家人,也没问题。“私摄影”这种“私性纪实摄影”完全是可以的。
荒木经惟:感伤之旅,1971年
3.拍自己的兄弟、朋友,大致来说也没问题。就怕这话:“谁跟你是兄弟!谁跟你是朋友!”
安德烈斯·费宁格:摄影师丹尼·斯托克,1951年
4.拍公共场所的建筑或无人的景观,基本上也没有问题,只要不牵扯企业或国家的机密。
贝歇夫妇:冷却塔,1972年
5.纪实摄影或文献摄影,重要的是拍摄社会人物、社会环境,所以,避开这些,拍风光,没问题。
安塞尔·亚当斯:大提顿山和蛇河, 1942年
6.拍动物、植物,都没问题。狗没有肖像权。草没有肖像权。但是,请注意,比如,必须是“流浪犬”,必须是“野草”,如果是家犬,是别人家的草坪,未经同意私自拍摄,就有可能侵犯隐私权。
森山大道:流浪犬,三泽市,青森县,1971年
哈里·卡拉汉:野草,芝加哥,1948年
艾略特·厄维特:纽约,1974年
威廉·埃格尔斯顿:红色天花板,1973年
斯蒂芬·肖尔:第五大道和百老汇,1974年
斯蒂芬·肖尔:阿马里洛,德克萨斯州,1972年
欧文·佩恩:三个阿萨罗人,1970年
沃克·埃文斯:运煤码头工人,哈瓦那,1932年
10.政府机关或新闻单位委托的项目,绝对没问题。你依然可以无所不拍。这意味着你拥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权利。但这毕竟是少数人。
威廉·克莱因:纽约,1955年
因为《民法典》,纪实摄影或文献摄影无疑缩小了包围圈。尤其是,大多数人要想再拍摄街头那种生龙活虎的场面会很难。但是塞翁失马,焉知非福。除了以上可拍的内容,纪实摄影在形式上将会越来越大胆,越来越创新,大致有这几种方向——
1.纪实摄影走向新纪实摄影。放弃抓拍,放弃街头,找个人来,摆拍就行。
乔-彼得·威特金:人性的怪癖, 1985年
2.纪实摄影走向纪虚摄影。通过二次曝光、三次曝光、模糊、虚化,谁是谁,根本看不清。
哈里·卡拉汉:底特律,1943年
3.纪实摄影走向观念摄影。比如,将拍下的照片打印、做旧、打乱,再次拍摄,形成新的摄影。时间、地点、人物,谁能看清?谁能说清?
贝尔纳·弗孔:尚布尔的照片,1976年
奥特·斯泰纳特:有力的芭蕾舞,1949年
5.纪实摄影走向客观摄影。尤其是无人的、或看不清人的或根本不是人的新客观摄影。
安德烈斯·古尔斯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1999年
6.纪实摄影走向超纪实摄影,或曰超现实摄影。但请注意,必须“超纪实”,“超现实”,比如,不要让别人看出这是谁的手谁的眼睛。
格雷特·斯特恩:永恒之眼,1950年
7.纪实摄影走向“后纪实”摄影。通过剪刀、浆糊,通过繁复的后期手法、后现代手法,让人认不出照片里谁是谁,这样完全可以避免侵犯肖像权。
哈里·卡拉汉:拼贴画,1956年
8.纪实摄影走向抽象摄影。将人抽象掉,将社会抽象掉。这是无人的世界无人的战斗无人的胜利。
拉乌尔·乌贝克:彭忒西勒亚之战,1937年
徐淳刚 | 编译·撰文
世界摄影·文学翻译·艺术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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