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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红山 合法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的规定如下: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第六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博物馆的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仔细研究以上条款,并结合具体实例我们就可以明白,收藏红山文化玉器应该何去何从。下面我就来具体说说,什么样的私人收藏红山玉器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文物法允许合法交流买卖的。并且,这样的合法民间收藏古代艺术品的市场价值,也是毋庸置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1949年之后出土的一切文物,都归国家所有。不管是涉及盗掘也好,自然风吹水冲出来的也好,都是国家的。不管你购买涉案文物也好,善意取得也罢,这些都是国家所有文物,都是不允许买卖的。我们不说涉案文物了,就说那种善意取得的东西。我曾经多次采访过11.26办案人员,以及涉案刑满释放人员,他们有部分东西是在市场上买的,可以被视为“善意取得”。他可以暂时替国家代为保管,但是一旦往外卖,毫无疑问就是违反了《文物法》。  

       它终归到底,是国有文物。偷偷摸摸购买国有文物,这叫做盗买盗卖国有文物,而不是收藏。不仅不可能保值增值,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所以我认为,这类东西对于民间收藏者来说,是负价值的。也就是说,白给你,你都不能要。

     也可能会有很多人会说,中国八千万收藏大军......,他们梦想着有一天文物大赦天下。但是我们再来看一看《文物法》第五条之规定“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我举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啊,叫做“与虎谋皮”,也许这个比喻很不恰当。但是国民党八百万军队都投降了,国家怎么会让盗买国家文物的八千万收藏大军集体违法就变合法了?那简直就是白日做梦。我仔细研究了2020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修定草案》,其中对此管理并没有一丝松动,相反还从原八十条增加到一百零七条。

       根据《文物法》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这里却必须要有一个时间界限,即以新中国成立的1949年为限。所以一些1949年之前出土的文物被个人收藏,就是合法藏品了。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物品。文物从归属来看,可以分为国有文物和社会文物两种类型。社会文物即是指所谓的“民间收藏品”。文物法中规定,国有文物不可以买卖;合法的社会文物是可以按照规定交换、流通和买卖的。经过我们多年调查,目前在红山文化各个分布区中,仅发现类似长春地区的特殊历史原因,形成了红山文化收藏艺术品的合法性收藏。

   《文物法》第六条规定:属于私人所有的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五十条规定:公民可以收藏通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文物。
       只有这些才是合法个人收藏品,是受法律保护的,是可以依法流通、转让的,“让文物活起来”指的是的这部分中国古代收藏艺术品。这才是是个人的有效资产,可以抵押、融资、贷款、出售、转让、增值、继承的。只有合法收藏品才可以谈到它的价值,非法收藏品对于个人来说没有价值可言,是负价值。对吧?
      这段时间我看到了很多关于中国古代艺术品与金融结合的文章,也有一些人问我红山文化玉器藏品如何能够结合金融。艺术品怎样结合金融,我一点儿也不懂,但是我知道,只有合法的红山玉器收藏艺术品才能够结合金融。那些属于国有红山文物,却被民间个人暂时保管的东西,是结合不了金融的。它是国家资产,对于民间收藏的个体来说,它只是负价值。所以我要奉劝那些购买因各种原因流失在民间的国家文物的人,要学法才能懂法,守法才能合法。

     吉林省艺术品收藏文化研究会红山专业委员会,将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各级领导的支持下,秉承坚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紧随时代经济发展我们要组织红山业界最高水平顶级专家,对山文化收藏爱好者手中部分藏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做出国内最权威的认证。对于符合文物法合法性的民间红山收藏艺术品,我们为其办理备案手续,确定品级,发放合法证书,让这些珍贵的艺术品尽快与金融对接。对于在1949年之后出土本应归属国家所有、却被收藏者善意取得的,不予发放证书并应向持有者阐明《文物法》的明文定教育持有者树立暂时妥善保护国有文物的正确意识发现涉及非法盗掘红山文物的,一律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上缴国家。

    或许,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已经放弃陈旧的思维模式和种种偏见;或许,在未来的很长的时间里,我的一些观点仍将经受各种考验。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建立尊重、平等、相互学习、共同进步的和谐收藏环境,将是我们这些红山文化社会文物研究爱好者共同努力的方向。

     愿我们与智慧和风度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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