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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我丈夫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时间,既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任何入职手续。两个月前,我丈夫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公司一再拒绝。请问:我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楚天虹

楚天虹读者:

你丈夫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但如果公司没有为你丈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首先,本案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就下班途中和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和第15条第(一)项分别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以“事故伤害”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核心要件。而你丈夫并非死于“事故伤害”,也不是死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是在下班后死于突发疾病,故不构成工伤。

其次,公司如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也就是说,在公司已经为你丈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你丈夫虽然是死于突发疾病,但你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一次性抚恤金一般为你丈夫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

如果公司没有为你丈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则应当由公司承担: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劳动者本人已故的情况下,这种请求权自然可以依法由其近亲属行使;另一方面,公司明知应当为你丈夫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却没有办理,不仅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也侵害了你丈夫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法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实际损失,即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你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公司承担有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你丈夫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其他任何入职手续的情况下,万一公司否认你丈夫系其员工,你就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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